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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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
浙江财经大学 郭化林
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
浙江财经大学 郭化林
7.1 基于资产的企业价值评估意义与类型 1)基于资产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意义 (1)资产基础途径的内涵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第三 十四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 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 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国际上通用的称谓:资产基础途径的资产加和法。
浙江财经大学 郭化林
(2)成本法评估思路 基本思路
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 应收及预付款项 交易性投资 存货 流动资产 短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交税金 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应付债券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 净资产
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确定评估范围 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 以各单项资产及负债的 现行公允价格替代其历 史成本 评估值=资产-负债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 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 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 用的评估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3
理论基础:替代原则 会计核算
浙江财经大学 郭化林
(3)资产基础途径与
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和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1、市场价值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正常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指有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公开市场假设中的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实现的交换价值隐含着市场对该资产在当时条件下有效使用的社会认同。
公开市场假设还假定资产用途可以随便选择,从而发挥其最大、最佳效用,即资产可以被用于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最佳用途,从而为其持有人带来最大收益。
2、非市场价值下的持续经营价值是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基准日的用途、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继续经营下去所的实现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
收益法:必要的前提是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才具有意义。
也许是由于历史原因,其不属于一般的正常企业,能否用常态对待?
3、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这样,就要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还是实现清算价值。
目前企业价值评估中多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方法,但由于该方法
礼仪文书:聘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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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文书:聘书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聘书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
学校、工矿企业等在需要某方面有特长或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时,发出聘书。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了某项工作,靠自己本单位或现有的人才资源无法顺利完成任务;或者由于企业的发展,事业的扩大,需重新聘用一些有专长,在工作中起重大作用 的人。总之,这是一种对专业人才所发的聘书。
社会团体或某些重要的活动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常常聘请一些有名望的人加盟或参与,以期更好地开展活动。如聘请名人作顾问,作指导,作为某项比赛的评委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致敬电也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一)标题 致敬电(信)的标题可以由文种名直接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写上“致敬电”或“致敬信”三字。有的致敬电(信)由文种名、致敬对象、致敬人共同构成。
压裂液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压裂液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一、水基压裂液
水基压裂液是以水作为分散介质(溶剂),再添加多种添加剂配制而成的一种压裂液。按稠化方式和稠化程度不同分为水基冻胶压裂液、线性胶压裂液和活性水压裂液。
1、水基压冻胶裂液
主要由水、稠化剂、交联剂和破胶剂配制而成。
特点:粘度高,可调性好,易于控制,造缝性能好,携砂能力强;摩阻低,滤失量小,耐温、耐剪切能力好,能在指定的时间内破胶排液,配制材料货源广。
适用范围:除少数低压、油润湿,强水敏地层外,适用于大多数油气层和不同规模的压裂改造,可以完成高温、高压、深井、超深井、高砂比、大砂量等高难度压裂作业。
2、线性胶压裂液(稠化水压裂液)
以稠化剂和表面活性剂配置而成的粘稠性水溶液。 特点:粘度较低,携砂性能差,降滤失性能略好,有一定造缝能力。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压裂防砂、砾石充填、低温(小于60℃)、浅(小于1000)井的压裂改造;或用于低砂量、低砂比的煤层气或不携砂注水井压裂。
3、活性水压裂液
加有表面活性剂的低粘水溶液。
特点:粘度几乎为零,滤失量大,依靠大排量可以携带较少支撑剂。
适用范围:适用于浅井低砂量、低砂比的小型解堵压裂和煤层气井压裂。 二、油基压裂液
以就地原油或柴油作为分散介质与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林俊盛
2013-1-21 12:17:28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摘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讼类型
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应该具体行政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作者:高传喜
[摘 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 牵连关系
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制
朱建军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有利于保证执行的公开与公正 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执行听证程序在立法上应尽快予以规范
“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认为执行过程法律关系明确,是一套实现债权的机械操作过程,执行人员只需要通过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这样一种误识。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面对这一现象,很多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借鉴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和仲裁听证程序,将听证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促进了执行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
房地产评估成本途径的思考
放低潮凝固
房地产业
房地产评估成本途径的思考
文
白雪梅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估价活动
,是为了提供资产在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成本途径作为一条独立的资产评估思路和技术方法,它是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来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即以资产重新取得所需要的全部合理支出作为重置成本,并从中扣减被评估资产已经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作为资产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的理论依据
在采用成本途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建筑物在评估评估时,要求对土地价值、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重置成本=土地取得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税费+正常利润,即一宗房地产的价值为土地价值和建筑物残余价值之和。而重置建造全新状态的估价对象所需要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交纳的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
通过分析成本途径基本公式,对卖方而言,生产费用价值论是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的理论依据。生产费用价值论认为费用
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由费用与利税之和所构成的。卖方可以接受的价格不能低于开发建造该房地产项目所花费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税金之和,否则卖方就会亏本。
从买方角度,替代原则是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市场规律,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应有大致相同的交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关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
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制
朱建军
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有利于保证执行的公开与公正 并不是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听证,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执行听证程序在立法上应尽快予以规范
“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认为执行过程法律关系明确,是一套实现债权的机械操作过程,执行人员只需要通过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这样一种误识。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面对这一现象,很多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借鉴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和仲裁听证程序,将听证这一制度引入执行工作,促进了执行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
比较五种运输方式各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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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优势
1、运能大,中长途货运成本低,牵引力大
2、运输速度快
3、不受气候和季节的影响,正点率高
4、能耗小、对环境污染小
5、安全性好
6、铁路运输电气自动化程度高
7、保证运行的经常性和持续性
8、运输计划性强,网络覆盖面较大
劣势
1、原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本密集
2、增加了旅客和货物的在途时间
3、只能在固定路线上运输,机动性差
4、装载次数多,货损率比较高
5、铁路运输设施庞大不易维修
6、受轨道线路限制,灵活较差
7、始发终到作业时间长,不利运距较短的运输业务
8、短途运输成本高
适用
1、大宗货物运输
2、运输负担能力校的低值货物运输
3、中长距离货物运输(300~1000km)
发展趋势
全面提速,动车组和高速铁路的运用;客运专线的修建和运营;重载运输的发展;电气化铁路;客货分离,解决目前能力紧张的问题。
公路运输
优势
1、机动灵活,集散速度快,适用性和深入性强
2、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
3、运输途中不需要换装作业,适运距离内运送速度快
4、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开放性
5、原始投资少
劣势
1、运载工具小,单位运量耗能较大
2、中长距离运输成本高
3、环境污染严重
4、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