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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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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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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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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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及全部司法解释

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新公司法及全部司法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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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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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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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www.31doc.co特征码xCIRPEefZAMIVIUbRSaf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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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将应付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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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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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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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 www.fabang.com 司法解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草案建议稿(草案) (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 张秋婷 岳业鹏 王丽莎 谢远扬 朱 巍 宋正殷 陈 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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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