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保险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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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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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内容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要,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关键词:保险人 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那么,我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以阐述。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

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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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俊

【摘 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但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履行届满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因承租人利益受损且难以得到赔偿而受到承租人的对抗,致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就破产管理人对待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人正当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管理人作出解除租赁合同中的价值权衡进行简单解析,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利益填补的问题和管理人的应对思路作了简单探讨。 【关键字】企业破产;租赁合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破产债权

某县某公司以企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为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大量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截至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尚有半年至数年不等。管理人为方便破产财产管理及有利破产财产变价,向各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已缴足及租赁物新经承租人装修等理由拒绝腾空或提出高额补偿要求,致使管理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紧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陷入

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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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俊

【摘 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但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履行届满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因承租人利益受损且难以得到赔偿而受到承租人的对抗,致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就破产管理人对待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人正当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管理人作出解除租赁合同中的价值权衡进行简单解析,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利益填补的问题和管理人的应对思路作了简单探讨。 【关键字】企业破产;租赁合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破产债权

某县某公司以企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为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大量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截至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尚有半年至数年不等。管理人为方便破产财产管理及有利破产财产变价,向各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已缴足及租赁物新经承租人装修等理由拒绝腾空或提出高额补偿要求,致使管理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紧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陷入

保险合同的解除,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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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解除

11人力2班 彭雪胜 11211020224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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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 房地产类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高千里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

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既有合同解除的一般属性,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属性。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多有争议。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是否支持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后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和法律界同仁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作了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一类有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下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探讨其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对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议解

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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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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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

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

守约方接受迟延履行后的解除权行使 - 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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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接受迟延履行后的解除权行使|高杉LEGAL

gaoshanLEGAL@163.com。 迟延履行中守约方接受继续履行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高迪(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jugxd)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问题提出】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下称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下称守约方)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而是接受了违约方的部分乃至全部履行,事后守约方能否行使解除权? 本文拟从四个角度剖析该问题,首先分析守约方接受违约方在迟延后合理期限内全部履行行为的法律效果。其次分析该接受履行的行为是否视为守约方对解除权的放弃。再次,若违约方长期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否消灭?以及经过多长期限后,解除权消灭。最后,守约方虽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但需讨论在何种情形下,守约方得行使解除权,亦即需考虑解除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 一、守约方接受违约方在迟延后合理期限内的全部履行,则不得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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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

xxx:

你与公司签订的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无法继续履行,于x年x月x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结算款项包括: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xxx)。其中: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元整)

2、其他费用: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元整),包括:公司代缴社会保险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x元整),社会保险缴纳至:x年x月;

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住房公积金缴纳至:x年x月;

代缴x年x月个人所得税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请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职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和终止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特此通知!

x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

xxx:

由于xx,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xxx年xx月xx日予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将发给(不发给)你经济补偿金xx元,医疗补助费xx元,并将提前

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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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的不确定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人接受了从保单保单持有人转移的重大保险风险。其中: (1)、不确定事件:A、发生概率上的不确定;发生时间上的不确定;发生后赔偿额

的不确定;

B、该事件可以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也可以在保险合同期间之前发生;

(2)关于保险风险:保险合同必须从保单持有人向保险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而保

险风险是指除金融风险意外的风险;但是在分红保险、投连险、万能寿险合同中,掺杂了关于收益率的保障信息,至于该保单是否是保险合同,在后面“保险合同的拆分”中讲到;保险风险是保单持有人已经存在的风险,而不是新的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3)关于重大保险风险: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是保险合同确认的重要条件;保险风险

是否重大在于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况下,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造成了保险人支付重大的附件利益;

2、关于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

保险合同可能会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不同标准的保险部分,例如投资部分或者服务部分;他们都可能包含在同一张保单上;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性,必须要将非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的部分分开确认; (1)、在除下面两种情况下,应当将附加了嵌入式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