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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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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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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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概况

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确定

8.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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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

1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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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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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23 |

来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 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

管理制度-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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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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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新型社会住房保障措施,但该制度在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上存在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分析和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新加坡组屋的经验,对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退出机制

最近几年,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夹心层”的出现就是其中的典型问题之一。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中是最近两三年刚刚出现的新的住房保障形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夹心层”——既够不上廉租房标准,又没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既够不上经济适用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居住困难的刚参加工作的学生、外来打工群体等,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然而,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逐步发展,制度设计中的不足渐渐凸显。准入与退出机制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运转的核心,其监管方面如果存在一系列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有效流动与利用。因此,建立完善的准入与退出监管机制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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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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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计划是山西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平台计划的实施为全省科技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平台计划突出了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主要支持科技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建设,还支持研究实验基地、科学仪器装备、专业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基础条件建设。

第三条 通过平台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资源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构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的科技物质和信息保障系统,为我省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条 平台项目采取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平台项目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

第六条 平台计划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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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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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