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协定优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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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
1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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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 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 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 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 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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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 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
税收协定案例(20141225)
税收协定案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判断
案情:
A国公民X先生于2003年到中国一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X先生在A国有一套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A国。由于X先生在中国的工作出色,因此,公司与之签订了五年期的雇佣合同。于是,X先生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子装修完毕后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
问题:请判断X先生到底是哪一国的税收居民?
(二)一般类型常设机构
案情:
郝克是A国居民,每周到B国访问2天。他在其居住国的一个大型批发市场购买花卉,用卡车将花卉运输到B国,并在B国一个大城市的一个市场里的货摊零售这些花卉。郝克不拥有固定货摊,每天当他到达市场时,市场老板就在花卉部分分配给他一个货摊。郝克除了在该市场的销售之外,还向B国的种花人销售特种果树。他在其国内接受电话订单并在来B国时向订购人交货。该特种果树是郝克在其本国的批发市场上购买的。其他工作
1
日,郝克一般都在本国的市场零售花卉。B国首都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一周的大型花卉节。郝克每次都承租一个摊位,销售他从本国种植人购买的特产果树和花。这一周的销售额占他花卉生意年营业额的20%。
问题:根据A国与B国的税收协定(遵从OECD范本),B国可以对哪些业务活动征税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税收居民
从税收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来看,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那么,什么样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构成缔约国的居民呢?如果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构成了双方国家的税收居民,缔约国之间又当如何协调呢?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因此,对税收居民进行明确定义,并列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冲突协调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以及联合国(以下简称“UN”)税收协定范本的第四条第一款都给出了税收居民的定义:“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虽然这个定义列出了一些判断居民身份的标准,但并没有明确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加以运用。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强调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应遵从缔约国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因此,必须在协定中制定一套冲突协调规范,以协调自然人和法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居民身份,从而降低纳税人被重复课税的风险,这就是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对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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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新创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按股份比例参与分红的权利,但是鉴于投资方在技术入股时虽取得了股权,却没有现金流入,纳税能力受限,故税法对技术入股给予了诸多优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财税政策,本文对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一、技术入股概述:
技术入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认可的投资方式之一。《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技术就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然而,并非所有的技术都可以用来投资入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只有特定的,法律认可的技术才可以用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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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含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类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①公共污水处理类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②公共垃圾处理类包括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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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类包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
项目。
④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具体
购买保险有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购买保险有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民购买保险在如下前提可免征有关税收: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偿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产险类别:个人住房险 安居综合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险
寿险类别:养老保险 意外伤害险 健康保险 保障类保险 分红类保险 少儿保险 投资
理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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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是太保一项重要的工作。
1、如果遇有购买保险、选择险种、变更保单内容、缴纳保费、理赔、领取保险金等任何问题,可来电、发送E-MAIL或亲赴太保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咨询。客户服务部门会耐心解答您的问题,若需要可以安排专人上门服务。
311税收优惠事项操作指南(3、1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有: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
5、从
房地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8]24号)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苏政发[2006]136号)
(三)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125号)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五)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
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六)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