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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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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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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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事故工地名称: 监督站: 检查日期: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信息表
四、现场安全基础管理总包单位 安全管理人 员管理 专业分包 单位 事故单位 应配安全员数量 应配安全员数量 应配安全员数量 日检查记录 总包单位 周检查记录 月自评记录 监理单位 月评价记录 每月、季复核总包对 分包单位的评分 监理单位 初审情况 对分包单位 竣工评定 超过一定规 模危险性较 大工程专家 评审情况 分包网上增报数量 事故单位增报 情况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实际配备安全员数量 是否企业委派 是否企业委派 是否企业委派
安全质量标 准化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总包单位网上申报情况
隐患排查管理
总包单位月度申报情况
监理单位月度复核情况 通过时 间(是否 在有效 期内)
工地安保体系 审核认证情况
组长、组员 不合格项
(数量)
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五、现场大型机械管理情况大型机械 设备数量 塔吊 人货梯 井架 台 台 台 是否配备机械 管理员 检测单位 机械安装告知 使用登记
六、工程经营行为情况建设程序 □立项 □用
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太平镇中心小学
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地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根据特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有效处理特大事故,力争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全力组织恢复正常教学程序,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安抚伤亡家属,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成立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安全工作
组长:王振江
副组长:杜善平 于明辉 赵怀泉 赵垂民 张相英 董芹 王秀云 刘秀云
组员: 刘秀云 白兆凯 侯承菊 路晓燕 李妍 张本珍 王立华 李丽君 孟宪玉 朱玉峰 张涛 左光锋 郭向明 刘梅梅 刘振琦 王长林 李华 杨建 常公平 刘乐勇
根据安全应急事故的要求,应急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可
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各教师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二、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校长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知情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5一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2.2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3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2.4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2.5 协同工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来源 3.3 预防工作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原则 4.2 事故信息报送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善后处置 4.7 总结评估
4.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5. 应急保障
5.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5.2 人力保障
5.3 财力保障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 5.5 预案演练 5.6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评审 6.2 预案备案 6.3 预案管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2.2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3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2.4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2.5 协同工作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来源 3.3 预防工作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原则 4.2 事故信息报送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善后处置 4.7 总结评估
4.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5. 应急保障
5.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5.2 人力保障
5.3 财力保障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 5.5 预案演练 5.6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评审 6.2 预案备案 6.3 预案管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孟寨镇中心小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儿童能否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
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每位教师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社会和学生家长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不忘安全、事事重视安全,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特定本预案。 一、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介喜庄 副 组 长:冻志鹏
成 员:王利明 王东艳 孟书红 王素霞 曹慧敏 孟志英 卢素云 庄玲霞 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适用范围。
1、学生游泳、溺水事故; 2、交通安全事故; 3、消防和用电安全事故; 4、食物中毒事故;
5、校园暴力安全事故; 6、学校校舍设施安全事故; 7、公共活动意外伤害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以便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公司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是伤亡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处理。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轻微伤害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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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