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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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难点及对策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难点及对策
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相对于领导干部终身制而言的。就是从制度上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一定的职务任期,任期届满,按一定的程序自然解除领导职务,由任免机关根据其任职表现重新予以任用。任期制的特点是对领导干部担任某一职务进行时间限制,任期届满必须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定时间必须轮岗交流,在同一职级上任期超过一定年限就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实施任期制的难点
任期制的制度和法规本身并不复杂,且我国《宪法》和《干部任用条例》对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已经规定了任期和连续任职的时间限制,但它的实施牵涉到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综合配套,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有些地区对领导干部任期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以下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1.传统“官”念难转变,思想上难接受。由于受“官贵民贱”等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仕途只有“单行道”,当官只能向上不能向下,同时由于在社会上有“不到年龄不退休,不犯错误不下台”、“下来就是犯错误,只有犯错误才下来”的误导,被免职的干部不得不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和其它方面的压力,推行任期制的思想阻力仍然较大。另一方面,任期制推行以后,不仅是不称职的干部要调整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 请勿外传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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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 请勿外传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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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得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 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刘某为甲村村民,其在甲村村口拥有一亩耕地,2003年该耕地被划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04年,同村张某计划在村中开办山货加工场,考虑到交通的问题,欲将厂址选在村口,遂与刘某商量,口头约定以五万元的费用购买刘某位于村口的耕地,并将自己在村中一亩耕地转给刘某耕种,作为其口粮地使用。张某在交付刘某五万元购地费用后,即开始动工兴建厂房,用推土机器平整土地。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要求张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张某却以事前已同刘某商量,刘某已经同意,且该耕地为刘某所有,因此这是刘某与自己之间的事情,村干部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停止施工。
请问怎样看待张某、刘某及村干部的做法,刘某和张某之间有关土地流转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首先明确张某和刘某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之间关于土地流转的约定无效。
具体原因如下:
1、刘某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
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5月26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考核方式 考核程序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考核机关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