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废了么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废了么”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废了么”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废了么”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文字 〖 大 中 小 〗 浏览:224次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7-27 【生效日期】1982-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7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配偶、子女在农村的,一般应回农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到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属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其政治学习、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负责。属于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过去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今后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区负责,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开支由原单位负责。
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和单位,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7-27 【生效日期】1982-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7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配偶、子女在农村的,一般应回农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到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属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其政治学习、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负责。属于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过去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今后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区负责,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开支由原单位负责。
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和单位,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2-29
辽发改发〔2005〕10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投资 备案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拟文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政府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一)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时间:2011年05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myadmin 点击:17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本市根据《目录》,制定《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分工,并适时修订。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项目,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
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08〕 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及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下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苏发改投资发1088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维护建设秩序,优化投资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制度
(一)所有新开工项目,都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二)项目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的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分别采取核准、备案和审批的方式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核。
(三)土地审批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划分的权限办理。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新增用地,一律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