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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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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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审查、下达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在“十一五”、“十二五”中期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伴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基本面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青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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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7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06年,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申请、审查、下达和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在“十一五”、“十二五”中期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和历史欠账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年来,伴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基本面貌、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法》《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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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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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 目 申 报 书

(2016年度)

项目名称: 申报类别:□项目补助 □贷款贴息 □保险费补助

□境外投资项目补助 □配套资助

项目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2015年 月 日

项目单位全称 座机 联系人 申报 单位 情况 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 手机 传真 □民营企业(供接收参加评审答辩通知用)

□外资企业

□其他

主营业务

截至 2014 年底经审 计净资产 (万元)

(以审计报告为准,必填)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处阶段 建设性质 建设类别 □已完成(基本完成) □新项目 □基建项目 □正在开展 □规划设计

□延续项目 □非基建项目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文化专用设备生产 年 已完成投 资 (万元) 申报类别 □项目补助 □贷款贴息 □保险费补助 □配套资助 □境外投资项目补助 月 ,共 年

项目门类

□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工艺美术品生产 □文化用品生产 年 月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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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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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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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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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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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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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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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中医医院关于设立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推动医院学科发展,加快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尽快提高我院临床诊疗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树立 “出名医、建名科、创名院”的品牌意识。建设一批达到市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医学重点专科,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设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科定位

院内重点专科是指已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设备完善,管理规范,人员结构合理,经医务科批准,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拟定科室。

省(市)级重点专科是指已通过申报、审核、挂牌的省(市)重点专科。

重点专科应具备较强的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和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和方法进行吸收和创新的能力;具有研究开发临床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资金来源及金额

资金为医院自筹资金,院内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20000元;市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30000元;省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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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使用原则:

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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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津科财[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