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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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水合同(示范合同)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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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743

广州市供用水合同(示范合

合同书 | YB-HT-037743

供用水合同广州市供用水合同(示范合同)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二)用水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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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尤其应当强调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注重系统建设成果对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反馈,重视系统的二次开发与数据挖掘。下文是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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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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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2013年12月25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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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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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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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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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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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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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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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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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105-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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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2008年1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2009年4月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约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供水用水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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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供水水质和水压

(一) 供水水质

●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供水行业执行的水质标准为2007年7月1日起国家修订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检测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其特点如下:

(1)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2)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3)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家的饮用水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新标准中的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必须于2012年7月1日前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新国标与老国标对比,对提高生活饮用水质有什么影响?

答:新国标的监测水质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