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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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文日期: 2010-12-20发布机构: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来源: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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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总则及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一、《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四、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
五、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
六、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什么构成?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七、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什么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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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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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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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
产、无形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 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 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 ? [发布单位]:80401 [文 号]:-----------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18日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1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1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18日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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