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总局科[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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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总局科3号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 水总局科05-3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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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水总局科[2005]3号

签发:陈伟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

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及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

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附件:

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

水总局科3号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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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水总局科[2005]3号

签发:陈伟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

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及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针对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评估与审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

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篇章编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附件:

水利工程各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质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

安监总局1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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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1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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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

安监总局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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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36号,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内容有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安监总局令36号,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内容有要求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质检总局2007-4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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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政策解读国税总局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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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逐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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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伟 日期:2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

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点体会,笔者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

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原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

台教人〔200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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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教育局

文件

台 州 市 人 事 局 台教人〔2005〕284号

关于公布张凌云等717位同志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职改办台职改办函字[2005]25号复函同意,台州市中学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6日评审通过,同意张凌云等715位同志(具体名单见附件)具有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洪伟萍(路桥)、蒋仙琴(三门)等2位同具有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现予以公布。以上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具有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715人)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1 —

附件:

具有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715人)

(通过时间:2005年12月16日)

椒江(96人)

张凌云、谢素娟、蒋云香、颜丹娜、俞 敏、李 霞、王 萍、 张红波、李亚敏、陈高羽、林妙英、金旭君、王 静、王 波、 徐安芳、陈志英、葛月雅、朱伟平、张丽君、徐文君、林联君、 陈海英、许亚红、张 珏、邱海蓉、郑 赟、刘秀君、金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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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

陕交运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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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运发?2005?51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

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状况,经研究,现就陕西省道路客运延续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规定如下:

(一)高三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8年。 (二)高二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7年。 (三)高一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6年。 (四)中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5年。 (五)普通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4年。 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按首次审批之日起计。

二、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一)因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满,但车辆技术状况仍较好,达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可以申请延续经营期一年,

到期后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但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且现营运车辆已达不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需要更换车辆延续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