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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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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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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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记分分值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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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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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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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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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未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技术准入, 擅自开展医疗技术 4 的

监督项 目 医 疗 文 书管理 母婴 保健 药品设 备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放射药品的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 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 过期、 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传染病防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复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与处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血液出入库等相关记录不健全或不规范的 输血后血样、血袋的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交叉配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过期试剂的 其他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使

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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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1111101

110100001110100001-1110100001-21102

110200001110200001-1110200002110200002-1110200002-2110200002-3110200002-41102000031102000041102000051103

110300001110300001-11104

110400001110400001-1110400001-2110400001-3110400001-4110400001-5110400001-61105

110500001110500001-1110500001-21106

110600001110600001*1110600001*21107

110700001110700001-1110700001-2110700001-31108

110800001110800001-1110800001-2110800001-31109

110900000*1110900000*2110900001110900001-1110900001-1a110900001-1b110900001-1c110900001-2110900001-2a110900001-2b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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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监督 项目 不良执业行为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每人);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每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或者佩戴胸卡的技术职称与实际不相符; 机构执业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许可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的; 管理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 方式、服务对象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效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效验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

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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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我省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无缝监管。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具体实施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省部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

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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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我省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无缝监管。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具体实施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省部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