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夫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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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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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

经济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问题,不仅是经济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经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分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很棘手。弄清经济诉讼中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种类和范围,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及共同责任的当事人在经济诉讼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此,本文对前述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同行不吝赐教。 一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第481页)对连带责任”下有两个定义:1、连带责任指负有连带责任的几位当事人中任何一人均应承担的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位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从其他债务人那里索取补偿。2、连带责任是指几个人共同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如果一个人被控告,他可以坚持让其他人也参加诉讼;如果一人死亡,则其责任转移给活着的一个或几个连带责任人。共同责任是几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共同承担的责任。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负责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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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书

1. 连带责任保证书 2.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3. 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1、连带责任保证书

由于你(你单位)于年月日与(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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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x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拖欠其贷款未付,而x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xx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B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以及B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贷款11,000,000元及利息;C公司、D公司及周某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C公司、D公司不应为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某等人辩称:周某某等人的个人财产与B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C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xxxxx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周某某、倪某某、杨某某。2001年,股东变更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周某某、倪

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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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及作用

摘要法律所指连带责任,即是相关人员必须为自己所参与的各种活动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既然是法律所指,当确定任一法定连带责任时,自是需要相关法律加以协调。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探讨合同法对连带责任的解析对于当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都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法定连带责任的形成原因及功能作用的论述,并就多数人之债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若干法律建议,以期与业界学者共同交流。

关键词合同法连带责任责任界定

作者简介:屠瑞豪,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以现行法律实施与规制情况来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明确,不少环节都存在纰漏,亟待引起法学界与社会倾注更多的关注与研究。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与之现行法律为准绳,就此展开论述,以期对明确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界定有所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

广义所指连带责任即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由于某种契约关系而共同承担某一债务或者责任的行为。换言之,即债权人有权要求附有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来偿还全部或者部分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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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3.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 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2019年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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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连带责任)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页 共4页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

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连带责任时效起算 - 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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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连带责任时效起算|高杉LEGAL

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连带责任时效起算

——实务争议概览及评析 作者|韦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银行诉讼业务,微信号rockwei2000)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诉讼时效的起算,需以请求权成立为前提。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请求权,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时”起算。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5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下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基于《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向公司股东主张的权利(下称股东连带责任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理当适用诉讼时效,实务界对此存在共识。然而,对于如何确定该请求权时效起算点,实务中却争议巨大。 由于内部分歧较大,上海高院曾于2014年

运行部关于各专业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连带责任的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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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发布

运行部安全文明生产 连带责任管理规定

2016-05-18日实施

运行部关于各专业、班组负责人安全文明

生产连带责任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运行部专业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 2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运行部内部管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使运行部成员之间确立“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担责任”的互保连带关系,对生产运行中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责任考核(异常事件以下),对专业、班组负责人将采用连带责任的考核。 3 内容要求

3.1 运行部成立安全文明生产检查组,检查组成员陈侯宝、韩相国、李志强;检查组负责每周不定期对运行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3.2 运行部各专业、班组的日常工作由专业、班组负责人进行检查、管理; 3.3 对于各专业负责人自查所产生的考核由责任班组全额承担;同时连责班组负责人(集控专业值长、机长)对应金额的20%管理责任考核。

3.4 对于各班组负责人自查所产生的考核由责任班组自行分配,考核金额做为班组费用留用。

3.5 对于部门检查组检查所产生的考核由责任专业

江苏省劳动者受伤 - 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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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

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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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

《侵权责任法》实施造成医疗诉讼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医疗赔偿标准明显提高,二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取消。与此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没有废除,对举证责任的理解成为医疗诉讼一个难点。下面就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包括两个方面:①医患关系与损害后果;②诊疗过程。

(一)医患关系与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二)诊疗过程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取消,医院仍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取消表明医院不需要主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需要患者来证明,但是医院还有一定举证责任。医院需要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以供司法机构了解事实,进行对错判断。

(三)证据形式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实践中注意实名制对案件的影响。因某些原因进行诊疗时未采用真实姓名,但若陈述病例或手术细节等与诊疗过程可对应,可以认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