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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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 关键词:诚实信用 诚信奖励 失信惩罚 民法 帝王原则
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目 录
论文摘要............................................................................................................ 第1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第2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第2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地位............................................................ 第3页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要求....................................................
论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论诚实信用原则
比较法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
东南大学成教学院 2012030401 智多星
摘 要:从两大法系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两者之间在立法起源、立法态度、具体运用、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再联系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两大法系对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比较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上的比较
(一)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 关于诚信地履行契约的规定, 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上第一次表现。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以法典形式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 1134 条、1135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契约不仅对于契约中所载明的事项发生义务,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对于公平原则、 习惯或法律所赋予此义务的后果发生义务”。
此外,1896 年 《德国民法典》 第242 条1也明确地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确定下来, 并将其作用领域扩大到债之关系中, 从而成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7 年 《瑞士民法典》 第 2 条2 将诚实信用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 《瑞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
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当事人滥用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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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车初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是协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佳平衡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诉讼参与者给予适当规制,更能彰显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车初凝,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2 一、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我国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紧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随后被引
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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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任意解除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李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
摘 要 中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模式,并在分则部分针对特定的有名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通过意思自治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允许一方或双方无需提出理由即可摆脱先前订立的有约束的承诺,目前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约定任意解除权使得具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利用合同自由而任藐视合同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但约定任意解除权从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实现效率价值,使当事人可以以一种便利的方式从难以继续执行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具有积极的意义,此时,滥用任意解除权与约定任意解除权本身应当予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关键词 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 无理由终止
作者简介:李晶,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
3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和地位 1.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律有特别规定害事实的本身推法律有特别规定损害事实的本身推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的场合,从损定加害人有过..............................为人赔偿责任行为人赔偿责任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的归责原则。 ..............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所谓推定,是指法,实际上就..............................................断和认失推定推断和认过失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进行推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在侵权诉讼................害人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受害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中,受能够举证证明损三个要件就可,不需要举证..................................过错能证明有过错不能证明证明加害人有。如果加害人不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事实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其在保障人权、规制行政权的行使、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合理定位,间接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笔者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被定位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最终通过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加以确立。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 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的前提下才得变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即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1]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现有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有三种表现:[2]
第一种是明确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效力等级的一般法律原则,不仅约束行政活动,而且约束立法行为,学理和判例上均从宪法原则或者一般法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