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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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湘煤集团
红卫矿业公司龙家山煤矿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工 艺 方 案
2013年 龙家山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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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3 1 井田概况 .................................................................................................................................................................. 5 1.1 交通位置 ................................................................................................................
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第一章 矿井概况
一、交通位置
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原相煤矿位于山西省古交市原相村以东,距古交市区约14km,古交至太原既有太(原)~古(交)~岚(县)铁路,又有太佳公路相连,铁路里程54km,公路里程49km。矿区内自古交沿原平川至清徐、交城均有公路相通,交通方便。 二、矿区地质构造
本区位于吕梁山脉中段东翼,地势南高北低,最高点在井田南部
麻沿岭标高1596.8m,最低点在井田北部原平川河谷,标高1235m,最大相对高差361.8m。井田内沟谷纵横,切割剧烈,地形复杂,山顶黄土广布,沟谷两侧基岩裸露,属剥蚀侵蚀中山地貌,间有山间宽谷地貌。 三、矿区地层
原相井田位于太原西山煤田马兰向斜西翼,井田内主要褶曲构造为马兰向斜和深且沟背斜,受其控制,地层总体走向NNW~NWW,与褶曲轴基线平行,倾角平缓,一般<10°,断裂构造在井田北部较发育,均为正断层,北东向展布,井田北部以原相北断层(F165)为边界,与马兰井田分开,断层落差150m。井田内主要褶曲、断层、岩浆岩及陷落柱分述如下. 四、可采煤层
我矿区内主要可采煤层是山西组的02#、2#和太原组的10#
(9+10)、11#煤层,现将可采煤层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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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煤层
位于山西组上部,K4砂岩之下 23.57m。煤层厚0. 50~2.60m,平均l. 64m,属薄~中厚煤层,不含或含1~2夹矸,顶板主要为泥岩及砂质泥岩,底板多为泥岩及粉砂岩。02号煤层与下伏的
xx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方案设计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工 艺 方 案 设 计
为了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编制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一、编制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煤矿瓦斯地质研究规律》; 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7、《煤矿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及划分结果的批复》; 8、《煤矿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及瓦斯抽放排放半径的批复》;
9、其他相关规定及标准。
二、矿井概况
1、井上下条件
煤矿矿井1975年5月建井,1982年5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经技术改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25万t/a。
本区地表水系不发育,仅有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滏阳河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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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沁河流经;属半干旱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热冬寒,四季分明;位于太平洋地震构造带,因而地震频繁且震级较高。
井下煤层DF44断层以北属瓦斯风化带;DF44断层以南,F12断层和F8断层连线以浅,位于煤层的浅部,已回采结束,在采掘期间,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DF44断层以南,F12断层和F8断层连线以深,煤层瓦斯含量较高,具
抽采达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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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三)矿
抽采达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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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三)矿
抽采达标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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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三)矿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为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
[2011]163号)文件,切实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同时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采达标评判原则
高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工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洋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细 则
编制时间:2012年2月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前 言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制度
广安意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采评判制度
第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抽采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的相关测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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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晋煤集团寺河矿二号井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前言
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
细则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
1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
(1)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
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3)矿井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