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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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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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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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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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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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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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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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贷款新规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

2011年贷款新规

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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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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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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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本省内承建的工程,凡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第三条 \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国家鲁班奖及其他相当奖项,必须从\龙江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龙江杯奖实行指标控制,优中选优。全省每年控制在十五项左右,年竣工面积在四十万平米以内的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获一项\龙江杯\。

第四条\龙江杯\奖的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简称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评审\龙江杯\工程,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突出施工质量兼顾规划设计质量、监理质量、业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综合效果评价。

评审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增加评选的透明度,应广泛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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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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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 2001 〕 77 号

( 2001 年7 月9 日 )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 ( 干部 ) 处: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 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 ( 含合同制工人 ) ,均实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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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 2001 〕 77 号

( 2001 年7 月9 日 )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 ( 干部 ) 处: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 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 ( 含合同制工人 ) ,均实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