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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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
发布时间: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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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 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杭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5.9.12拟颁发稿)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
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 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
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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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
第五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建筑工程专项)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公款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
市地理信息中心)公款 整存整取定期存放服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JLT-2016-03-012-0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公款整存整取定期存放服务
采 购 人: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16年5月 1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第五章 ……………………………主要合同条款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附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广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7年)最新 - 图文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 录
总则 建设用地 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间距 建筑物退让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绿地、景观控制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公共配套设施 特殊用地控制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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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臵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
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
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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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三节 竖向设计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 建筑景观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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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