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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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委《贯彻意见》的需要,是更好地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需要。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整体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部门和区域形象,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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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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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建制市和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城市是指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市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社会文明程度领先的城市。山西省文明城市创建分为“山西省文明城市”和“山西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两个层次。山西省文明县城的创建参照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为基础,努力把城市建成规划合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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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政务高效、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的现代文明城市。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一个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臶、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省直机关的文明程度,为推进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实现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市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 年 月 日
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
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干部群众素质、引导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为切实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在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
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家庭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
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集体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敬业爱岗,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无私奉献,在构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安徽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活动内涵,
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 本 条 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发放管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理顺关系,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局规划发展股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中小学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
(二)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学校校长、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学校分管副校长和中心学校下属学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XXX产业集聚区 禁止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私自圈占土地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县产业集聚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圈占土地、占道经营、栽植花卉苗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工作区、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圈占土地的查处,对园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决定性质,凡认定为非法建筑的,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条 区规划建设管理科负责规划审批项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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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对产业集聚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建设项目的查处。
第六条 区市政管理科协助各工作区、社区对产业集聚区内道路及两侧规划红线内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私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