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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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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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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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臵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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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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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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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 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实 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 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办 法,积极引导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对象入住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安置” 的原则;坚持 “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尊重民意、规范管理” 的原则;坚持 “让利于民、自由选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设城市新区。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鼓励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产权置换。置换比例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

结构、房屋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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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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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 号 2016 年 07 月 11 日 10:26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6〕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 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6 月 30 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以下简称 “征地拆迁” ) 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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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2016年07月11日 10:26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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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H322379186CS

顺丰:592240017890

EA727200367CN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 l、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

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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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