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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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9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 房管局 、 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主城各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市房屋勘测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 切实做好房屋面积测算,保护房屋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 关于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的规定。
(一) 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的内容 、 纸张规格 、 字体大小 、 封面样式以及正文和附图的规格等, 均应严格按照渝国土房管发 《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 2001 ]753 号文中附件二《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以下简称 《 报告书 》)的规范格式出据 。
(二) 当 《 报告书 》 分别用于房屋预售、 初始登记、房屋分割合并、房屋面积变更的面积测算等情况,则在 《 报告书 》 封面名称中部以二号黑体加括号分别注明:预售 、 竣工 、 分割合并 、 变更等字样( 见附件 1 ), 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其他房屋面积测算,则加注 “ 其他 ” 字样 。
(三) 规范格式的 《 报告书 》 第 7 页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说明 ” , 臵于 《 报告书 》 第一页, 本页第一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1
号)
2009-09-1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开县临江镇临东中心小学扩建学生运动场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经渝府地〔2009〕678号文批准,征收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集体中农用地0.2524公顷(耕地0.2524公顷)、5社(原洪兴村3社)集农用地0.0186公顷(耕地0.0186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2710公顷(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重庆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规定,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5社(原洪兴村3社)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3000元,0.2710公顷土地的补偿费为5.2845万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26000元,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8人,共计2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开县国土房管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1
号)
2009-09-10
开县国土房管公〔2009〕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现将开县临江镇临东中心小学扩建学生运动场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经渝府地〔2009〕678号文批准,征收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集体中农用地0.2524公顷(耕地0.2524公顷)、5社(原洪兴村3社)集农用地0.0186公顷(耕地0.0186公顷),以上共计征收土地0.2710公顷(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重庆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规定,开县临江镇洪星村3社(原新星村9社)、5社(原洪兴村3社)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3000元,0.2710公顷土地的补偿费为5.2845万元;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26000元,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8人,共计20
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积极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与利用工作,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现将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户改政策,保障转户居民权益 (一)明确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
农村居民转户后,既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
— 1 —
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转户居民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区县(自治县)应组织及时受理,按规定纳入周转资金支付范围。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
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3
代码 份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 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0〕2号)要求,为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无遗留问题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任务,我局结合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 1 —
附件:1、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
— 2
— 方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
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号)。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无遗留问题矿业权的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已登记矿业权范围拐点全部使用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任务分工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2009-06-15 22: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渝人发2007126号
渝人发?2007?126号
关于推荐选拔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1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5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对象 ㈠ 范围
重庆市区域内中央部属和地方各类企事业单位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具体包括:
1.我市在全国、全市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大致可界定为重庆范围内的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业等。
2.我市重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