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改委律师收费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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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德宏律师收费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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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德宏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三)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

2018年德宏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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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德宏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三)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

2018年黑龙江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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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为3000元,可上浮动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2万元以下部分(含2万元)收费比例为800元; 2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3%;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2%;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1%;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0.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二、计时收费

1、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由律师事务所与

2018年黑龙江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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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为3000元,可上浮动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2万元以下部分(含2万元)收费比例为800元; 2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3%;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2%;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1%;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0.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

以上费率可上浮30%,下浮不限。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包括反诉标的额;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二、计时收费

1、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由律师事务所与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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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txt举得起放得下叫举重,举得起放不下叫负重。头要有勇气,抬头要有底气。学习要加,骄傲要减,机会要乘,懒惰要除。人生三难题:思,相思,单相思。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 / 件)

宁、苏、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 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 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 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 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 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收费比

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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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部 2006年4月13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

2016天津市律师收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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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1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

江苏省《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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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1-09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收费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

1.四川省收费标准--终稿(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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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2008年12月

目 录

总 则 ............................................................................................................................. - 2 - 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单价:元) ................................................................ - 3 - 二、集料试验项目 ......................................................................................................... - 6 - 三、水质分析试验项目 .................................................................................................. - 8 - 四、岩石试验项目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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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及《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

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