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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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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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

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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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

发〔2014〕1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

国土资源部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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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规范土地资源利用行为,不断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但是,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为了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土地利用的规模引导,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对不同规模城市土地实施差异化供给方式,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的供给等;2、强调土地利用的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等,禁止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

国土资源部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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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规范土地资源利用行为,不断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但是,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为了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土地利用的规模引导,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对不同规模城市土地实施差异化供给方式,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的供给等;2、强调土地利用的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等,禁止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

浅谈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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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思考

作者:吉艳玲 张玉宝

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4期

摘 要:在2014年初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姜大明部长提出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部党组的要求,认真履行新的职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主动作为,重点工作不断取得了创新突破。 关键词:国土资源;保护;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新时期赋予我们的大主题,是国家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创造了让世人震惊的中国速度。同时,我们在资源环境等方面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牺牲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资源。从根本上转变资源粗放利用方式,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辽宁省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方面,一是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全程动态监管体系。2012年,制定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五项制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设用地评估制

浅谈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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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思考

作者:吉艳玲 张玉宝

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4期

摘 要:在2014年初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姜大明部长提出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部党组的要求,认真履行新的职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主动作为,重点工作不断取得了创新突破。 关键词:国土资源;保护;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新时期赋予我们的大主题,是国家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创造了让世人震惊的中国速度。同时,我们在资源环境等方面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牺牲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资源。从根本上转变资源粗放利用方式,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辽宁省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方面,一是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全程动态监管体系。2012年,制定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五项制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设用地评估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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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

国土字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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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

国土字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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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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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国土资发〔2001〕431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以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 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 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 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 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