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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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修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蓝色斜体为新修订内容
p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报告书 一、畜牧业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
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比(校核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04-21whyeast环保之家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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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前次因刚看到网友发布的新《名录》,小心脏有点激动,《名录》的新旧对比有个别疏漏之处。今次,环保部官网已经发
布正式稿。现结合网友的反馈一并予以校核。还望理解为盼!
真诚感谢指出我们不足的网友们!谢谢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谢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比(校核版)
环评类别
报 告 书
项目类别 A 水利
报 告 表
/ / 登记表
无变化 无变化 调整情况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1、水库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其他
的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
2、灌区 其他
造30万亩及以上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3、引调水工程 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其他
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防洪治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5、河湖整治工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6、地下水开采工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其他
程
区的
B 农、林、牧、
渔
/ 无变化
/ / /
无变化 新增分类 无变化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 2013 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 2014 250 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规定由设区市及设区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城区)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 2013 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 2014 250 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规定由设区市及设区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城区)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1—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附 件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
序号 22 23
行业农业机械服务
项目类别
备注//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各类保护区/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24
电力
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城市基础设施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市政设施维修灯箱广告、路灯、护栏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园林绿化整修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场地平整、土地整治、土石方工程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老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雨污管网、排涝渠站、自来水管道维修与改造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道路景观整治
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 ETC不停车收费系统中小型停车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公
/
序号
行业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项目类别
备注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5—8—15
实施时间:2006—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示本)
项 目 名 称: 凤鸣西山欢乐谷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山西玖九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指南
2010年9月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一)
2、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二)
3、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三)
4、申请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四)
5、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五)
6、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六)
7、申请补办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七)
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审查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机关于每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2、征求意见。审查机关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涉及改制等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外)。为报送材料方便,申请单位事先取得相关意见亦可。
3、专家评审。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评审中可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4、审查及公示。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结果在部网站()进行公示。
5、办理批件。审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