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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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继承
论股权继承
万富鼎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继承。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出资流转不同,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流动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因死亡这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出资的继承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股权流动形式,其特点在于依法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在具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并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是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股权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在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可能会构成一个公民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谁继承了股权财产谁就应取得基于该财产相应的话语权。
股权继承也并非完全排除第三者意志的介入,但第三者意志的介入必须满足公司章程或死亡股东遗嘱中所表达的
意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遗嘱的意思表示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或排除其继承人对其出资额的继承或
约定继承的份额和程序等,这为第三者意志介入股权继承留下了空间。可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作者:沈冬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开始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人来说明确自己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股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死亡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和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同时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其股份的权利,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应该同一般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一样。
(二)工商变更登记说
主张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对上面两种观点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观点更为合理。由于股权自身内容的多样性,使得股权的继承问题非常复杂,同时会涉及多方的利益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赵万一、王兰
上传时间: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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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公司法性格 科斯定理
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
法律法规: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小编希望 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一、股份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但是,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是否有限制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能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不一定愿意与继承人合作,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
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作为公务员,是否可以继承亲人及家属的股权成为股东?如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却又是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果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且是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第一权利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专门的、特别的规定,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公务员是有继承权的。公务员股权继承正面临法律尴尬。 案例
2006年年初,某公务员关女士不幸横祸临身,丈夫吴某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由于伤势严重,吴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痛失爱夫的关女士悲痛不已。关称,丈夫生前经营并拥有几家数千万资产的有限公司。接下来,关女士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但由于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以,自己能不能合法继承财产,能不能成为股东等问题就成了关女士的一块心病。
今年3月,成都某机关公务员余先生与他人投资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6月底,火锅店因经营不善而宣布破产。经营了3个月,余先生等人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还欠下了高额的房租和水电费。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两人共同承担所欠债务,但
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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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这样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通常认为,出嫁女儿就与娘家无关了,也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那么实践中,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调动高管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的长期性、互补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司愿景,实现股权激励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基于未来可持续性成长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人力资源的获取举措。其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持续激励高管团队为股东,让其创造更高业绩、二是激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才。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为向股东转让股权,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虽然其对非上市公司具有来之不易的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调动高管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的长期性、互补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司愿景,实现股权激励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基于未来可持续性成长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人力资源的获取举措。其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持续激励高管团队为股东,让其创造更高业绩、二是激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才。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为向股东转让股权,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虽然其对非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和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调动高管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的长期性、互补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司愿景,实现股权激励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基于未来可持续性成长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人力资源的获取举措。其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持续激励高管团队为股东,让其创造更高业绩、二是激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才。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为向股东转让股权,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虽然其对非上市公司具有来之不易的
AFP综合案例继承遗产后的家庭理财附案例分析
2012年AFP分组案例-企业主家庭理财
一、 客户背景资料
江先生今年45岁,为一家制造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成立5年,王太太40岁,为该家族公司的财务总监。有一对龙凤胎子女,今年15岁。江先生月税前薪资3万元,江太太月税前薪资2万元。去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万元。每年家庭生活开支现值20万元,两子女念国际学校的年学费各5万元。资产负债方面,江先生银行活期存款金额20万元,定期存款100万元,股票型基金50万元,自住房产价值300万元,无贷款。实业投资方面,目前公司资产1000万元,负债500万元,家族股权100%,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100万元,分红比率50%。
二、客户理财目标
1) 想在尽快购置300万元的设备扩大生产,需要一个筹资计划。
2) 3年后子女到国外念大学与硕士共6年,每年学费生活费各人民币现值25万元。 3) 预计20年与妻子后退休,将公司股权与经营工作交班给子女。退休后日常开销现值每年18万元,退休后前10年旅游的费用现值每年10万元。
4) 江先生经营的公司每年可分配的税后红利稳定,需要一个投资计划安排来达到前述目标。
三、基本假设
1) 生活费增长率与学费增长率均假设为5%。公司税后利润增长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