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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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
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
烟台中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烟台中医药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一所旨在培养能医能药、能医能护、能药能护、既懂临床医疗又会预防保健人才的高等医药学教育学院.
烟台中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烟台中医药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一.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只要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学制为四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3至6年;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4至7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8年。学生修业期限以半年为单位计。
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每学期学生必须持考试有效证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实践性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
考查课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3.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记分
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2)
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规定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更有利于学院实现“基础厚、宽口径、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学校在多年教学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在借鉴兄弟院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经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成绩部分)管理办法。
一、学业年限
第一条 基本年限本科4年,专科2或3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最多不超过4或5年。服兵役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成绩管理
第四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
某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某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函授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函授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函授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凡经我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的学院所属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通过书信、传真或电报等方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院按规定复查新生的录取资格和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录取资格经复查合格后,准予注册(含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考试录取名单中的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必须与考生报考档案一致,若有不同必须尽快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办理更正手续,并将更正结果书面报送学院函授部,新生入学二个月后学院不再受理信息更正申请。函授站在统一办理学生注册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将新生报到、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 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 教育 中学 学籍 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