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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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题的著作权保护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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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题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试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人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来做出判断,也有从严格的形式逻辑出发运用反对解释的方法,认为试题应为著作权的客体,但试题作为作品是具有其特殊性的,文章拟区分试题创作者的类型来区别对待试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试题;著作权;作者;独创性

一﹑试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03年,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起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究竟试题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出题者又享有哪些权利,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少争议。

本人认为,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条没有将试题明确列入受八大类别的作品之一,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将其赋予作品地位,但是,试题仍然能够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被作为作品之一种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一般而言,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依据。

二、作品试题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如上所述,试题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并非所有的试题都受著作权法保护,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各种历年真题汇编,网站上铺天盖地各类高考试题,考研试题有哪家是经过授权的呢?难道会有如此大规模

试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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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全球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随之而来。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加之传统著作权的立法相对滞后,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的对象、内容及主体都有了一定的变化,导致网络作品侵权行为也显示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传统的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其全面的保护,这就需要专门针对网络作品提出一些新的保护措施保障和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在探讨了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我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对策。

关键词:著作权 网络侵权 保护对策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主要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网络作品,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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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第一编 导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P5

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 1.创造性智力成果(人的因素) (1)智力成果:脑力——无形财产。(体力——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 (2)创造性:推陈出新 2.工商业标记

用于识别特定主体和商品信息的标记(核心特征:识别性),包括: (1)商标:认牌购物

(2)商号:企业名称——区别主体 (3)地理标记:由自然因素决定

【1】信息,不需要人创造,需要市场宣传,人的因素其次。

【2】为了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传播通过有形载体 固定 有形表现 原件 体现 形式 复件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P15 (一)权利性质: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特殊性:

1.本质特征: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属无形财产)

(1)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客体要通过有形载体(分为

著作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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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版权(copyright)

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邻接权)

2、著作权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结合

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大多数情况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 财产权利:通过对作品的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精神权利 财产权利 邻接权利 3、(两权一体性)

权利本身、作品和载体

著作权是因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权利,作品是无形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的客体,而无形的智力成果又依附在有形的一定的载体上,成为各种各样的著作权产品。

4、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

(1)二者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

工业产权的标的,表现在工商领域内的一定的产品、方法或者标识。其作用主要是在物质生产和生

著作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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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第一编 导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P5

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 1.创造性智力成果(人的因素) (1)智力成果:脑力——无形财产。(体力——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 (2)创造性:推陈出新 2.工商业标记

用于识别特定主体和商品信息的标记(核心特征:识别性),包括: (1)商标:认牌购物

(2)商号:企业名称——区别主体 (3)地理标记:由自然因素决定

【1】信息,不需要人创造,需要市场宣传,人的因素其次。

【2】为了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传播通过有形载体 固定 有形表现 原件 体现 形式 复件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P15 (一)权利性质: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特殊性:

1.本质特征: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属无形财产)

(1)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客体要通过有形载体(分为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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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讲义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大学讲义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述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 上的根据, 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 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上的依据: 专有权利 专有权利:

大学讲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 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 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 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 了侵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 了侵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 还可能同时侵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还可能同时侵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复合侵权行为。 复合侵权行为。

大学讲义

许多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属于复合性质的侵权行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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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讲义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大学讲义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述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 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 上的根据, 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 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上的依据: 专有权利 专有权利:

大学讲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 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 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 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 了侵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 了侵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 还可能同时侵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还可能同时侵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复合侵权行为。 复合侵权行为。

大学讲义

许多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属于复合性质的侵权行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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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 音乐、戏剧等表演者;

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

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

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

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法举行的考试试题应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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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举行的考试应指依照国家法律举行的入学考试以及资格考试。所谓入学考试指的是中考、高考等入学考试,比如高考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组织实施的,而所谓资格考试指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如医师资格考试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的。

依法举行的考试试题应受著作权保护

——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诉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依法举行的考试应指依照国家法律举行的入学考试以及资格考试。所谓入学考试指的是中考、高考等入学考试,比如高考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组织实施的,而所谓资格考试指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等资格考试,如医师资格考试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的。当前针对依法举行的考试而编写的试题解析等辅导资料中不可避免的复制了考试试题,著作权纠纷因此而产生。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诉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中陕西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等多名被告出版发行了原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涉案试题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享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于该案中涉及的问题

浅析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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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网络的无限、对现实国界的超越、光电的传播速度、海量的信息、海量的参与者以及飞速的发展速度,为人类提供了一个生存的“第二空间”。在这个由网络编织的世界里,似乎可以套用阿基米德那句伟大的预言:给我一个端口,我就能驱动地球。对于网络的威力和作用,我们没有理由去怀疑。我们要做的是:如何使互联网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力在充分发挥其无限创造力的同时,避

第22卷第1期

2010年3月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chang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V01.22.NO.1

Mar.,2010

浅析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戎 蓉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著作权法难以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

在确定网络作品的法律属性基础上,从网络作品的自力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

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83(2010)01—0l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