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 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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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粤公通字[2003]80号、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号、市纪委深纪发[2001]25号文件规定(附后),我区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党政正职(企业为法人代表)还须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级干部还须同时提交单位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干部监督科受理后开具审查批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加盖“出国(境)人员审查专用章”,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市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市管干部。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两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事干部将申请材料(与处级干部申请材料相同)送干部监督科,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市管干部还须同时填写《深圳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粤公通字[2003]80号、市委组织部深组通[2001]27号、市纪委深纪发[2001]25号文件规定(附后),我区办理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区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区属国家工作人员、区属企业领导人员。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党政正职(企业为法人代表)还须报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处级干部还须同时提交单位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干部监督科受理后开具审查批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加盖“出国(境)人员审查专用章”,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办理领取手续。
二、市管干部办理政审程序
1、审查对象范围:市管干部。
2、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区)公安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后,由所在单位(两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事干部将申请材料(与处级干部申请材料相同)送干部监督科,
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程序
市管干部还须同时填写《深圳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兵装人〈2011〉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公司备案人员信息如有变更由保密办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完备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
1、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不能离境的;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5、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
1
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因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兵装人〈2011〉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公司备案人员信息如有变更由保密办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完备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
1、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不能离境的;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5、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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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因
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 (二)性别:□男;□女
(三)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四)政治面貌:□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群众
(五)工作单位: (六)岗位: (七)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
1、证件类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证件使用保管:□申办证件;□领用已申办的证件 二、申请事项
(一)前往国家/地区:1. 2. 3. (二)申请事由:□结婚;□旅游;□探亲;□继承遗产; □其他
(三)申请原因(简要描述): (四)启程日期: 年 月 日 (五)返回日期: 年 月 日 三、申请人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在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 (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
珠海市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
珠海市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
珠海市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
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日期 出生地性 别 □男 □女拼音姓拼音名文化
程度□研究生以上 □本科 □专科 □高中 □初中 □小学□其他户口所在地址所属派出所家庭现地址联系电话本人是: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金融、保险系统人员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其他人员 单 位行政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前往国家或地区属第( )次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事由□定居 □旅游 □访友 □探亲 □商务 □劳务 □培训 □自费留学 □国家公派留学 □单位公派留学 □继承财产 □应聘工作 □结婚 □其他事由申请类别□首次申领护照 □护照延期 □护照补发 □护照换发
护照加注内容:( )
护照换发原因:( )原护照号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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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备案单位名称
单 位 级 别 单 位 类 别
采 集 总 数 中文姓 中文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18位) 户口所在地 工作部门名称 职务 级别 人事主管单位 备注 注:“备注”栏中填写(1)是否涉密(2)是否离退休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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