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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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准妈妈们可以参考一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可编辑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职工姓名 配偶姓名 婴儿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编号 出生证编号 企业上年月 人均缴费工 资 性别 配偶身份证 号码
单位代码:是否农民工 身份证号码 产假天数 生育证编码 结婚证编号 失业证编号
生育类别:顺产( 剖宫产( 流产( ) ) )
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结扎( 上环( 其他( ) ) )
胎儿数 产后情况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其中 男职工
合计拨付金额:
万
仟社 保 业 务 科 室 意 见
佰
拾经办:
元
角社 保 机 构 领 导 意 见
分整(¥分管副局长: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审核:
局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单号: 单位金额:元
其中活胎数
健康( ) 生育医疗费
死亡( ) 计划生育医疗费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定
经审定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为 ¥ 元
年
月
日
省社保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遇申报审批表
表单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the provisions on medical treatment period of the employees suffering from illness or non-work-rel
ated injuries
劳部发〔1994〕479号
The Department of Labor【1994】47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enterprise workers in the ill or injured dur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ccording to the\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the enactment of this provision.
第二条 医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证明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证明。。。潍坊的办医疗保险报销必填。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证明
企 业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职工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证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网医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 (定点医院留存联)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