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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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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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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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管理和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第四条 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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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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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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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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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

浙档[1995]80号

(1995年9月6日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参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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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

浙档[1995]80号

(1995年9月6日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要依法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参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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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1-07 08:58:26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

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2.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 第三条 4.

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

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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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

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

1

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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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