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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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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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案件。

(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对下级法院提请执行的案件。

四、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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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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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

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

(四)说服教育和强

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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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

创新强制执行方式的提案

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仅有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措施,而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的权利,诸如国土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处理大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等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些部门往往因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切身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突出显现,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等行政执法难度不断加大。当行政机关把这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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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局就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内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和处罚意见。

第四条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对于经立案调查完毕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违法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完成后三天内将处罚案件的有关材料送案审委审查。

第六条 案审委对法制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讨论,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法制部门综合监管科重新调查;

㈣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本局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查讨论应如实记录,并由案审委会成员签字,由法制部门保管。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召集,主持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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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

答》(一)

(2013年7月18日) 一、受理1.城乡规划类案件中恢复原状等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城乡规划领域中,城管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有观点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城管部门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对“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对“破墙开店”、“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搭建”与“破墙开店”等均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针对不同的违法状态分别作出的“强制拆除”与“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均系对违法建造物的物理消除,故并无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以“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诉讼中存在先予执行,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时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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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

答》(一)

(2013年7月18日) 一、受理1.城乡规划类案件中恢复原状等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城乡规划领域中,城管部门作出的“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有观点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城管部门仅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对“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对“破墙开店”、“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搭建”与“破墙开店”等均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针对不同的违法状态分别作出的“强制拆除”与“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均系对违法建造物的物理消除,故并无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以“改正”或“恢复原状”等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诉讼中存在先予执行,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时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申请强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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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核心导语: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其关注重点:执行局执行的执行依据(区别于审判庭与立案庭办理的执行)、执行局部的审查(区别于立案庭的受理审查)。那么详细不同的案件之中需要如何把握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民事执行依据的审查主要分为三大块: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等)的审查,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审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审查。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

具体可细分为对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对上级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对委托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外国法院的应该无权审查)。

①审查权取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3条。

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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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国务院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以来,已累计处置资产价值8663.4亿元。这些资产大部分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的,但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呈现不少争议。本文主要通过介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找出此类案件执行中的执行方法,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金融案件特别是涉金融不良债权[①]转让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在工作实践中,这类案件未结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成为每次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后,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③]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关键词:不良债权;转让;巨额不良贷款 一、世界各国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简介

对我国而言,商业银行的不良债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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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完善

作者:尚洪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期

摘 要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逮捕案件公开审查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有助于提升审查逮捕质量。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面临着制度依据不足、司法理念滞后、程序设计不科学、律师参与程度低、审查配套不完善等问题。本文认为完善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应当着力于加强顶层设计、更新法治思维、优化审查程序、促进律师参与、创新审查配置、增强制度衔接六个方面。

关键词 逮捕 公开审查 律师参与 智慧检察

作者简介:尚洪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6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供给侧改革为遵循,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让民众在司法过程中拥有“麦克风”,提升检察公信力。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部署了未来五年的检察工作,在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围绕审查逮捕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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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国务院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以来,已累计处置资产价值8663.4亿元。这些资产大部分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的,但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呈现不少争议。本文主要通过介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找出此类案件执行中的执行方法,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金融案件特别是涉金融不良债权[①]转让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在工作实践中,这类案件未结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成为每次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后,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③]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关键词:不良债权;转让;巨额不良贷款 一、世界各国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简介

对我国而言,商业银行的不良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