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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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讲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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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事实 1.分类图(P17段波)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

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 (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

二、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

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

(二)形成权

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类型

(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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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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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2016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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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

民法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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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一零级五班

民 法 笔 记 | | 刘 心 稳

二○一一年 XXXXXXXXXXX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1.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 2.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

民法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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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是痛苦,痛苦是伤害、疾病、创伤等引起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难受的感觉。痛苦的主体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受偿主体,宠物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人因其不是痛苦的主体而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精神痛苦可以通过金钱来抚慰,心理痛苦可以通过法律报应而平衡,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痛苦;精神抚慰;举证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

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构成略抒已见,以求商榷。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民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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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规范的总称即为民法。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

近代社会的民法产生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追求逻辑上的严密,结构上的严谨,对后世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影响很大。

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私法;2.民法为权利法;3.民法为文明法;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

任意法;6.民法为国内法;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的任务: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 域内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域外效力 民法的适用规则:1.特别法优

民法笔记--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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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

民法分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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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笔记

Ps 查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实际使用权是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 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意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

(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情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

基本原则: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民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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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网 www.cnsikao.com 2010司考核心知识点专题详解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 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2、财产关系 (1)债权关系 ①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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