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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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
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
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8年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经贸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分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4)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修改为“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理由:不符合低瓦斯矿井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修改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排水系统的。”理由:好多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中等的矿井,建设过程中形成临时排水系统就能保证安全排水。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这条不符合实际国情,有些煤矿都存在着这种现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臵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极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指本项目经理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分类
1、桥梁、路基、基坑工程施工发生的坍塌事故。 2、桥涵、基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 3、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 4、电击、触电事故。
5、开挖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损坏地下水、水管线事故。
6、起重吊运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 7、交通运输事故。 8、自然灾害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一)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处臵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臵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极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指本项目经理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分类
1、桥梁、路基、基坑工程施工发生的坍塌事故。 2、桥涵、基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 3、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民用爆破器材爆炸事故。 4、电击、触电事故。
5、开挖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损坏地下水、水管线事故。
6、起重吊运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 7、交通运输事故。 8、自然灾害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
(一)武汉阳逻长江公路大桥A标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处臵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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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控制生产现场及其它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触电、可燃助燃气体及化学危险品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急性中毒或重大经济损失等突发事故发生,从而达到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或消除人员伤亡和各种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22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4]4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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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