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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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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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勇

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1期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要保证其具有生命力,必须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定,期望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有所启示。这种启示体现在立法策略上,要注意立法层级的选择,注意权利的完善规定;体现在具体救济制度建设上,重点探讨了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救济的建设与完善并分析了有关程序问题。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06-05

收稿日期:2011-09-22

作者简介:王勇(1970—),男,山东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经济法。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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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勇

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1期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要保证其具有生命力,必须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定,期望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有所启示。这种启示体现在立法策略上,要注意立法层级的选择,注意权利的完善规定;体现在具体救济制度建设上,重点探讨了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救济的建设与完善并分析了有关程序问题。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06-05

收稿日期:2011-09-22

作者简介:王勇(1970—),男,山东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经济法。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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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通常老百姓都知道行政诉讼是一条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而知道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另一条法律途径的却很少。其实,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两种监督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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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是如何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一项法律制度。

设立该项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公民在与政府机关的抗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中达到平衡,实现权利防御和平等抗衡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主体(包含三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比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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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将处于阳光之下,信息公开成了公民与政府对话、交流、沟通的一个重要平台,公民对政府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是如何使条例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政务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民众参与政事等方面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行政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一项法律制度。

设立该项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加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使公民在与政府机关的抗衡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中达到平衡,实现权利防御和平等抗衡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主体(包含三类)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比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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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单位: 姓名:

一、填空题

1、为了保障()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6、行政机关应当(

7、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

9、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判断题

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预决力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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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预决力的救济途径

提要

牵连诉讼中,前诉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后诉具有免证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到前诉案外人的利益。为确保后诉判决的正确,法院应将相关利害关系人追加为第三人查清事实真相,当事人也有通过推理来推翻该事实的救济权利。 简要案情

2004年7月,浙江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办理一批烛台的出口货运业务,后因承运船舶变更,乙公司遂委托浙江丙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拆箱换柜作业,丙公司又委托有固定业务关系的浙江丁货柜公司具体进行集装箱的门对门倒箱作业。倒箱后,甲公司的业务员认为可能会有货损,即要求将货物拉回生产商的厂内。经开箱查验,确实有部分货物未按外包装指示的箭头装箱并有货物损坏。于是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先是甲公司诉乙公司,乙公司赔付后,又以丙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丙公司称如其败诉,其将提起对丁公司的诉。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中,丙公司曾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乙公司诉丙公司时,丁公司也曾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但均被法院以法律关系不同为由驳回申请。

在甲公司诉乙公司时,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据。该证据系该案被告乙公司委托其法律顾问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制作的致浙江丙公司的律师函。函中称“由于丙公司所属仓库工作人员野蛮装卸

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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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要点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的十年时间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担任多家政府法律顾问,近年,在为政府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就包括:“申请人提到的这个信息,我们应该公开吗?不公开我们该怎样答复?”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笔者结合办理的多起信息公开案件以及日常工作答复,依据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尝试对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做以下分析。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行政机关应通过官方网站、刊物、传媒等多种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注意对本单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梳理,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建设,编制政府信息簿,亦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上述工作,摸清家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科学化。

  既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那么,识别哪些是不公开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核心内容。

  一、非政府信息不涉及公开问题。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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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关键词:探析,新时期,意义,公开,政府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简介: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种类越来越多,所需的存储空间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求。大数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大数据是指各种信息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无法用当下主流信息处理软件进行搜集、提取和处理的信息资源。它具有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和数据价值密度低等

新时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探析 本文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 信息种类越来越多, 所需的存储空间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发展需求。大数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大数据是指各种信息数量巨大, 种类繁多, 无法用当下主流信息处理软件进行搜集、提取和处理的信息资源。它具有数据量巨大、数据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和数据价值密度低等特点。进入21世纪, 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个地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管理者, 地方政府也必将会受到大数据的影响。信息公开作为地方政府落实公民知情权, 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 不仅是建设民主、法治、高效政府的需要, 也是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民主

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预决力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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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预决力的救济途径

提要

牵连诉讼中,前诉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后诉具有免证的效力,可能会影响到前诉案外人的利益。为确保后诉判决的正确,法院应将相关利害关系人追加为第三人查清事实真相,当事人也有通过推理来推翻该事实的救济权利。 简要案情

2004年7月,浙江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乙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办理一批烛台的出口货运业务,后因承运船舶变更,乙公司遂委托浙江丙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拆箱换柜作业,丙公司又委托有固定业务关系的浙江丁货柜公司具体进行集装箱的门对门倒箱作业。倒箱后,甲公司的业务员认为可能会有货损,即要求将货物拉回生产商的厂内。经开箱查验,确实有部分货物未按外包装指示的箭头装箱并有货物损坏。于是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先是甲公司诉乙公司,乙公司赔付后,又以丙公司为被告进行诉讼。丙公司称如其败诉,其将提起对丁公司的诉。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中,丙公司曾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乙公司诉丙公司时,丁公司也曾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但均被法院以法律关系不同为由驳回申请。

在甲公司诉乙公司时,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据。该证据系该案被告乙公司委托其法律顾问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制作的致浙江丙公司的律师函。函中称“由于丙公司所属仓库工作人员野蛮装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