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以后的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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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
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
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
公司转让后债务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
股权转让与原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股权转让与原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本合同由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1. 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江苏淮安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为: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金为:
2.出让方在鉴定合同之日为 的合法唯一出资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
3.现在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出让方所拥有的100%股份与受让方。
4.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签署之后任何时候,不得保留公司任何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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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文件,印鉴,账簿,空白合同等文件、资料,但不限于以上文件、资料。
5.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自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出让人承担。
6.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
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与债务相关的问题,其中公司破产债务该怎么办,公司股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大家最关心。接下来就由法宝在线的公司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欢迎阅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东没有抽逃资金和资产等现象,就算资不抵债,法人和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比如,公司欠债100万,公司只有50万,且股东没有不实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务也不能要求股东偿还。
企业破产后,将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如果变价较好的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大于破产费用,那么这些财产就足够承担债务了。如果变价财产不够清偿企业所负债务,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我国《破产企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个人债务转让公司协议书(范本)
个人债务转让公司协议书(范本)
债务转让即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人。当然,公司与公司之间,也是可以将债务进行转让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个人债务转让公司协议书范本?
个人债务转让公司协议书范本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受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基于乙方股权转让事宜而由丙方与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XXX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将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债务转移给丙方承担。
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债务包括:
1、依据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XX审字(200X)第XXXX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截至200X年X月XX日乙方对甲方的债务人民币XXXXXX元;
2、丙方与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XXX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前形成和或有和潜在的其他全部债务;
3、本协议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x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拖欠其贷款未付,而x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xx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与B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以及B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所欠贷款11,000,000元及利息;C公司、D公司及周某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C公司、D公司不应为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某等人辩称:周某某等人的个人财产与B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C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xxxxx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周某某、倪某某、杨某某。2001年,股东变更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周某某、倪
公司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案例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案例
解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现股东或公司如何来主张原股东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追诉期等问题,是法律业务中存在较多争议和需要厘清的问题,通过本案诉讼,可以看出实务中是如何来解决这样问题的。
一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主张对原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告主体问题。本案是在起诉时,是由新股东和公司都做为原告来起诉的,但法院判决时民事权利是判归公司来享有的,而驳回了新股东的诉讼请求。通常理解中,合同是由原股东和新股东签订的,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原股东来主张并享有民事权利,但由于存在争议,因此在起诉时也将公司列为了原告,注意在这里,是原告而非第三人。但法院判决是由公司来享有权利,而不是新股东。本案是法院并没有法律文书部分对此进行更多的阐述,而查看相关资料时,也有法院判决由新股东来享有这个权利的。要理解判决的转换,还需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解释,即转让之时,原股东没有履行在出资份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义务。而所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了该债务,从而影响到新任股东的财产权益。新股东要求原股东向公司履行义务,符
债务转让三方协议
债务转让三方协议
甲方: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甲方尚欠乙方部分货款。现甲乙丙三方就货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 月 日,甲方就《 合同》尚欠乙方货款 元(大写 ,以下简称“欠款”)。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上述欠款的债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承担上述欠款的支付义务。
3、乙方同意丙方分次支付上述欠款:
年 月 日钱支付 元(大写 ); 年 月 日钱支付 元(大写 ); 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欠款。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欠款。2016年 月 日后,甲、乙双方因《 合同》履行所发生的货款,仍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与丙方无涉。
5、除欠款支付外的其他事项,仍由甲乙双方按《 合同》约定履行。甲、丙双方因债务转让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
公司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案例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案例
解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现股东或公司如何来主张原股东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追诉期等问题,是法律业务中存在较多争议和需要厘清的问题,通过本案诉讼,可以看出实务中是如何来解决这样问题的。
一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主张对原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告主体问题。本案是在起诉时,是由新股东和公司都做为原告来起诉的,但法院判决时民事权利是判归公司来享有的,而驳回了新股东的诉讼请求。通常理解中,合同是由原股东和新股东签订的,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原股东来主张并享有民事权利,但由于存在争议,因此在起诉时也将公司列为了原告,注意在这里,是原告而非第三人。但法院判决是由公司来享有权利,而不是新股东。本案是法院并没有法律文书部分对此进行更多的阐述,而查看相关资料时,也有法院判决由新股东来享有这个权利的。要理解判决的转换,还需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解释,即转让之时,原股东没有履行在出资份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义务。而所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了该债务,从而影响到新任股东的财产权益。新股东要求原股东向公司履行义务,符
从一起实际案例浅议并存的债务承担
从一起实际案例浅议并存的债务承担
刘文荣
提要:从一起实际案例着手,分析一下保证、债务转移、第三人代履行与债务加入的主要区别,从而对该案涉及的承诺书的性质作出判断。
关键词:承诺书、保证、债务转移、第三人代履行 债务加入、 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
1999年至2000年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ⅩⅩ复(2000)53号文件精神,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承接了某市个体私营企业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2521.5万元。
为保证不将基金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信用社,1999年12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与陶瓷公司就上述借款出具承诺书:如果陶瓷公司关停、破产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制,某市政府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书由某市政府交给信用社后,信用社随后正式接受了上述债务。
现债务人陶瓷公司已于2003年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保证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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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上述案件时,对某市政府承诺的性质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