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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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通报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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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2011年

12月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一、案件收结情况

2011年12月份,我庭新收案件529件,结案605件,其中离婚案件26件、婚后财产分割案件2件、赡养案件1件、分家析产案件3件、买卖合同纠纷16件、借贷纠纷24件、租赁纠纷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件、劳务合同纠纷428件、财产权属纠纷3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4 件、道赔案件17件。

二、案件特点

从案件的总体特点来看,该月的重点案件类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 件。年底又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一些中、小型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不抵债,甚至弃企避债,不给劳动者发工资。该类案件矛盾对抗性强,社会影响较大,企业员工在欠薪何失业的双重压力之下,往往情绪激动,四处上访投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企业员工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群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庭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工厂较多的地域特殊性决定了年底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剧增,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群体性、自发性、涉及面广、多发于节日期间。该类案件数的剧增反应了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权利的重视。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难化解,处理不当极易引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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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

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

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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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原文链接:http://www.njzsls.com/54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应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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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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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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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序言

未成年人与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背后甚至是几个家庭的牵挂。自1991年8月天宁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涉少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出于对案件审理的同一性、专业性以及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的考虑,在常州市中院少年庭的指导下,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所有离婚案件;2014年初,开始全面受理家事类案件;8月,在天宁法院少年庭成立23周年之际,正式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

当今家事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复杂性,显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家事案件调解程序等仅仅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实践中更需要一套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为此,天宁法院少年庭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结合家事案件审理实践,编制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第二中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山东省平邑县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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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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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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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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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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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审理指南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背景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采用列举式加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济权与经济补偿权,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中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的情形,该情形原则性地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素;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是对第(一)项规定的拓展,拓展的原因在于若严格苛求第(一)项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则工伤认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第(四)项规定是例外性规定;第(七)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为工伤认定的开放性做了准备。

“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因为所列举之情形在本质上不宜认定为工伤,但鉴于所列举之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工作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