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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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2008年2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
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南府办〔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
近年来,我市实施了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受到威胁。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的部署,按照《生态广西规划纲要》及《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南宁市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南宁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
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5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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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5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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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招聘的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发?2011?18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南宁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目标,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民营经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5]18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5〕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0日
2015年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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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及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促进现代工业提质扩量,推动首府首位度大提升,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实施“工业强市、产业旺市”战略,主动适应新常态,以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为动力,以工业经济提质扩量为主线,以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为目标,深入开展“六大重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2010年村级公共
服务中心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8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度的紧急通
知
(南府办〔201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也是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但截至2010年11月30日,我市多数建设点建设进度缓慢,12个县区的49个建设点无一整体完工,致使全市今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处于全区落后状态。为加快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9号)的文件要求,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2010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4
一、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增强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要
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