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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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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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今年年初,我们对部分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试行开庭审理,5月份又重新修改制定“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暂行规定”,在全省五大监狱正式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关于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第13条规定: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虽然法律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才能减刑,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也作了界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抽象的,其表现形式和内容是什么﹖衡量标准是什么﹖没有具体的解释,给了法官很大的

关于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有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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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法修改后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

“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探讨

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王宏亮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内容。今年以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监狱检察办法》和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讨减刑假释案件同步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同步监督审查了太原地区监狱提请判刑案件3266件,假释案件28件。依法对太原地区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派员出庭监督,开庭前,检察员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服刑人员,核实了有关证据材料。在庭审的过程中,检察人员针对案件情况,讯问了本人,并对出庭作证的管教民警、服刑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发表庭审监督意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书面审理模式,有效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同步监督,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审查过程中,对罪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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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悔改表现”认识上同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仍存在一些分歧,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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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

监狱刑罚执行

刑 罚 执 行的内容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监狱刑罚执行

一、罪犯收监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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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

监狱刑罚执行

刑 罚 执 行的内容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监狱刑罚执行

一、罪犯收监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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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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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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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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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与思考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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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减刑、假释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其适用情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严格准确有效的适用减刑、假释,对于罪犯来讲,可以使其在失望甚至绝望中看到希望,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对于社会和罪犯家庭来讲,可以缓解一些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解决夫妻感情、生活出路、抚幼养老等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对于监狱来讲,可以解决押犯增多的状况,保持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对于监狱的管理者——人民警察来讲,可以对罪犯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管职权,有利于工作任务的完成。但从当前情况来看,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操作程序、形式,适用法律条文等方面,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出现了一些矛盾,甚至有与法理不合的地方,违背了行刑原则,影响了罪犯改造,给基层工作者造成了模糊认识,也给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困难。为了更好地发挥减刑、假释的功能,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达到预防犯罪这一目的,必须对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利与弊认真加以研究、分析,革除现行制度中与当前不相适应的部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在具体实践中罪犯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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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

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

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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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

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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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导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的明确规定,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期待,201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1月21日正式印发。《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对有效打击与防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加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17条。具体来讲包括: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