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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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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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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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 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

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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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

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开展公司客户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满足客户业务需求,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参照相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附件一)中明确规定的贸易融资产品和非融资类保函产品。

第三条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预付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和还款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五条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整体竞争实力。

第六条 本办法涵盖的内容为贸易融资实务中须遵循的通行规范,执行中各地农村信用社如有特殊需求,仍可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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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部门批准,个案解决。(本条建议删除,以免基层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

第二章 客户及产品政策

第七条 制定贸易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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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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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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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调查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 凡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界定的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且集团客户在银行系统内有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授信业务,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每年一次的信贷调查。

第三条 授信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透支、票据承兑、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 根据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集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实行风险总控、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全面调查。

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银行部是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人员组织

和分工、确定主办和协办机构、整合或协调确定集团授信整体方案、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等工作,同时负责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定期更新银行集团客户名单。

第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分工原则

1、凡企业集团总部或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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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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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调查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 凡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界定的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且集团客户在银行系统内有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授信业务,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每年一次的信贷调查。

第三条 授信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透支、票据承兑、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 根据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集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实行风险总控、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全面调查。

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银行部是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人员组织

和分工、确定主办和协办机构、整合或协调确定集团授信整体方案、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等工作,同时负责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定期更新银行集团客户名单。

第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分工原则

1、凡企业集团总部或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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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件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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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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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