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案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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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案例:第三人欺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灿平,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惠广,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垣生,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
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第三人效果
前言
1983年,美国戴维森教授提出大众传播的“第三人效果”(也称为第三人效应或第三者效果)理论,这个理论包括认知与行为两个层面,认知层面认为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对“他人”的影响大于自己(本人)的影响,而行为层面则认为“第三人”的某些认知可能造成他们采取某些行动,以免媒介内容侵害他们的利益。
经过26年发展,该理论经历了理论验证、影响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新媒体背景下的研究三个阶段,研究者多用经验性方法进行研究,理论体系构建得较为完整。
面对第三人效果的发展趋势如此迅猛,国外上世纪末已在传播学书籍中介绍了这个理论,但国内书籍几乎很少涉猎,还停留在对国外已有成果的介绍上,对“研究进程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
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运用历史分析法,通过概述三个发展阶段的研究状况,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五个重要问题,找出每个问题的表现,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的途径。 一、“第三人效果”介绍
本部分的研究中,通过理论来源的论述,引伸出理论的内容,再对“第三人效果”的效果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三人效果”理论来源
198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与
2018最新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2018最新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第三人: 住所: ; 原告: 住所: ; 被告: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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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
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说明:
一、 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 1、 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 2、 诉讼代理人:
(1) 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 (2) 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审判员:3名 4、 证人:
(1) 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
(2) 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 5、 鉴定人:
(1)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 6、 书记员:1名 7、 法警:1名 二、最好当场判决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
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前言
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2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本质在罗马法中通过诉权形式来反映。为维护债权而提出的诉讼被称为“对人之诉”,其维护的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主张针对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要求特定的人予以尊重。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所周知,债者,特定人间请求特定给付之法律关系。职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基此理论,学者乃认为第三人既然处‘债之关系’之外,原则上即不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3从通说来看,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对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 1名 书记员 沈倩倩
诉讼代理人 (律师) 原告:张叶艳 被告:刘艳
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 ,的三个叔叔(顾天琪 徐旭 季晓明)) 4名 被告(吕某) 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 曹沁 法警 刘卫
时间:2010年12月2日
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审判员 主审法官 原告 被告 当事人 审判员:李舒洁 书记员:沈倩倩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 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 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 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 湖州市 通江路 28号 委托代理人:张叶艳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 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 2014-01-09 11:10:43 作者:王福华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撒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使其与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及执行异议等相关制度之间保持了明确的界限,这些程序分别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从立法论、目的论、解释论出发,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正文】
诉讼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受到程序保障的只有当事人,因此判决效力也往往只及于当事人,此为判决的相对效。有鉴于此,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以程序保障为基础,将眼光只放在当事人身上,强调诉讼的相对性和个别性,较少考虑诉讼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然而现实中的民事诉讼虽然不将判决既判力直接及于案外第三人,却可能在事实认定或判决结果中对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这种裁判无论在结果意义上是对是错,都可能违反程序保障原理。因此需要对该第三人给予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