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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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成劳社发120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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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

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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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以整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附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特困企业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破产企业附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书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

(三)填写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 (四)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派专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

(六)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费。 第二条 以个人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

(二)提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材料及个人档案管理的相关证明。

(三)提供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四)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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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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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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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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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 余 市 财 政 局新 余 市 卫 生 局

余人社字[2011]194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四)条和第八(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变更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条 参保单位有关登记事项或参保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在7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参保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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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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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 办理对象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 城镇个体劳动者(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下,并缴

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 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

下,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二、 所需资料

1、 本人户口(必须是城镇户口,属地管理) 2、 本人身份证

3、 近期免冠1村彩照4张

4、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养老保险交费处开证明) 5、 工作简历

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原国有企业的参保证明 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 营业执照

9、 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以上资料准含原件,酌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留原件外,其他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岁以上,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四、 医疗保险缴费需连续缴纳,不得间断。

五、 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州前一年度社会平准工资的108%预

收,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8%缴纳,同时必须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户主金108元|人|年,与每年2月底前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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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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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市级统筹,在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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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不含铁路系统),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成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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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号:成劳社发[2008]120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是否有效:有效

关键词:劳动保障 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签发时间:2008-12-1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