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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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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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

作者:赵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使得其成立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以及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人概念的不确定性极大地阻碍了商人成为商事留置权主体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事留置权主体的企业而,应对企业作出扩大解释。有价证券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具有当然性。不动产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对于不动产上所生债务的担保可以用其他权利解决,不宜成立留置权。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商人 企业 牵连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商人。

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论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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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留置权

作者:赵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但书”的形式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使得其成立要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以及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人概念的不确定性极大地阻碍了商人成为商事留置权主体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事留置权主体的企业而,应对企业作出扩大解释。有价证券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具有当然性。不动产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客体,对于不动产上所生债务的担保可以用其他权利解决,不宜成立留置权。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商人 企业 牵连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一)商人。

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上,可以称为“商人”的主体类型有三大类,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合作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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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一、引言

我国《物权法》第4编“担保物权”第18章名为“留置权”,其中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该条以对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中“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例外规定的形式创制了我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据学界考证,民事留置权乃发轫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此种以公平原理为基础之拒绝给付权,仅系一种人之抗辩,乃对人之权利,且系分散规定,而无统一之制度。然此种原理其后深深影响大陆法系。” [1]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发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力,又有物权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说认为,其乃是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 [2]不同于民事上一般留置权的起源与发展。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留置的标的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性的要求不同。反映在我国《物权法》上

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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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作者:高传喜

[摘 要]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

[关键词]法定性 牵连关系

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继续占有其物的权利,以间接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权获得满足,这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至于一方履行债务而不顾他方债务,以维护交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颁布,建立起了我国的担保法

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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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责任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龙玉兰

[内容摘要] 文章阐述了港口经营人正确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权利的重要性及其方法,并论述了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委托作业合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于在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短少、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同时,作者认为《货物作业规则》虽然没有规定港口经营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但其作为海上运输承运人的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权利和抗辩。

[关键词]行使留置权;催告;合理期限;法律责任;赔偿;限制责任。

笔者在《试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中已阐明,港口经营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进行港口货物作业,是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本文将就港口经营人如何行使留置权以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并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1、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方法及义务。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我们从国际公约也看到,《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10条“对货物的担保权”中规定,经营人有权扣留货物,以便索取在他对货物负责期间及其后期间由他对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每日一练(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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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每日一练(2016.9.21)

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答案代码。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 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泰山市的荣昌公司为国有企业,荣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两个企业因资产归属问题发生产权纠纷。荣昌公司经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出了一套处理产权纠纷的意见,并与荣发公司协商解决,荣发公司不同意荣昌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荣昌公司可以提请( )。

A.泰山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B.泰山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解决

C.泰山市的人民政府裁定解决

D.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根据规定,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2、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一般考虑因素的是( )。

A.关税

B.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2017年上半年云南省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留置权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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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云南省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留置权考试

试卷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60分。)

1、张某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该人工资1000元和2500元,张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__元。A.220

B.280

C.155

D.260

2、纳税人因违法经营于2004年8月1日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纳税人应于__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2004年8月30日

B.2004年8月7日

C.2004年8月15日

D.2004年8月16日

3、在计算下列投资决策分析指标时,没有直接利用资本成本信息的是__。A.净现值

B.现值指数

C.内含报酬率

D.净现值率

4、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锌矿过程中伴采锰矿石。2009年7月开采锌矿石400,万吨、锰矿石15万吨。本月销售提炼的锰精矿40万吨,选矿比为20%;销售锌锰矿石原矿300万吨,锌矿石和锰矿销售时未分别核算。该矿山2009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

民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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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特征上:1、行使主体的专门性,即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2、行使对象的特定性,即民事审判权是针对各类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行使的。3、行使内容上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内容是运用专门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所谓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是指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所具有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它是民事审判权价值的体现,而且从中也能反映出民事审判权运作的全貌。

(一) 吸收与接纳司法保护请求

受诉的权能:具体表现是 A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当中接纳原告的起诉请求,B第二审程序当中接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C再审程序当中接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

(二) 认定纠纷事实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审判权的运作将围绕着组织双方当事人主张和举证、质证、辩论来进行,并且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结果对全案证据进行认证,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三) 适用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将相关的实体法律适用于该纠纷事实,由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法律上的最终确

民事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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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

提 要: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关 键 词: 民事; 执行权; 性质; 配置; 正当性; 论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3637( 2011) 03 -0099 -06

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这一论题直接影响对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正当性。对强制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论争及厘清

理论界关于民事

试块留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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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MB23:通用报审表

试块留置计划 报审表

工程名称: 220千伏彩虹变电站土建工程 编号: 致 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20千伏彩虹变电站 监理项目部: 我单位已完成了 220千伏彩虹变电站试块留置计划 工作,现报审,请予以审核。。 附件: 施工项目部(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项目部审查意见: 监理项目部(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本表一式 份,由施工项目部填报,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各一份,施工项目部存 份。

220千伏彩虹变电站土建工程

试块留置计划

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0千伏彩虹变电站项目部

年 月 日

220千伏彩虹变电站土建工程

批 准:质量审核:编 写:试块留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