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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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
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右上角上盖“高危”章,并于孕28周、34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 2、各乡(镇)卫生院对本乡镇的高危妊娠必须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一览表》,填写和上报高危孕产妇花名册。
3、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对初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反馈到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 4、 各接诊单位必须将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高危评分及分娩情况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以利定期追访。 5、高危孕产妇追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追访与管理,其中评分在10分以上或者累计10分以上者必须向县级妇幼保健院报告。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下高危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孕产妇急救中心住院分娩。 6、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转出机构:
1.对中重度孕产妇应与孕产妇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确定转诊单位后,开具《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单》交孕妇本人,嘱其携带转诊单及孕期检查资料到转诊医院及时就诊,并持续跟踪随访,直至收到《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回执》。
2.对极重度高危和危重孕产妇,无特殊情况时,转诊优先考虑转往负责我县的定点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州医院);转诊前先向州医院妇产科或医务处电话报告孕产妇信息。
3.如孕产妇已经出现在特殊情况,转诊前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配置抢救药品及设备,必须由有抢救能力的医护人员陪同转诊,并持续追访直至转诊到位。
4.对不能耐受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应组织专家实行就地、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诊。
二、收治机构:
1.应及时收治并做好进一步检查与高危管理,完成转诊回执反馈。 2.对未经基层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在完成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和信息登记的同时,填写《云南省高危孕产妇通知书》报辖区妇幼保健院,以确保及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系统。
三、住院分娩
接受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与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密切联系,全面掌握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病情及诊治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全力组织抢救,保障母婴安全。
四、产后访视
各医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转出机构:
1.对中重度孕产妇应与孕产妇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确定转诊单位后,开具《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单》交孕妇本人,嘱其携带转诊单及孕期检查资料到转诊医院及时就诊,并持续跟踪随访,直至收到《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回执》。
2.对极重度高危和危重孕产妇,无特殊情况时,转诊优先考虑转往负责我县的定点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州医院);转诊前先向州医院妇产科或医务处电话报告孕产妇信息。
3.如孕产妇已经出现在特殊情况,转诊前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配置抢救药品及设备,必须由有抢救能力的医护人员陪同转诊,并持续追访直至转诊到位。
4.对不能耐受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应组织专家实行就地、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诊。
二、收治机构:
1.应及时收治并做好进一步检查与高危管理,完成转诊回执反馈。 2.对未经基层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在完成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和信息登记的同时,填写《云南省高危孕产妇通知书》报辖区妇幼保健院,以确保及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系统。
三、住院分娩
接受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与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密切联系,全面掌握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病情及诊治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全力组织抢救,保障母婴安全。
四、产后访视
各医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 ,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
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
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
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
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
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
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
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
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
深河乡高危妊娠及孕产妇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深河乡高危妊娠及孕产妇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为了促进高危妊娠管理及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加强产科规化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困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是前住院待产。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见附表1):进行高危筛查,评分5分者在乡镇卫生院分
娩;单项评分<15分、累加评分≤20分者在中心卫生院分娩;单项评分≥15分、累加评分>20分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 为妊娠妇女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 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 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 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核实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产前检查制度
1、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登记。
2、所有的孕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3、对孕产妇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知识指导、提供卫生、营养、心理分方面的医学帮助;,告知孕期注意事项、避免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4、产前检查时要按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因素筛查评分,并填写好孕产妇保健手册。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5、孕12周、16周、20周、24周、28周、30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各进行一次产前检查,每个孕妇至少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深河乡高危妊娠及孕产妇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深河乡高危妊娠及孕产妇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为了促进高危妊娠管理及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加强产科规化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高危孕产妇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困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是前住院待产。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见附表1):进行高危筛查,评分5分者在乡镇卫生院分
娩;单项评分<15分、累加评分≤20分者在中心卫生院分娩;单项评分≥15分、累加评分>20分者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