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非法拘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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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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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解释及案例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的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

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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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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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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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3月5日,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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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基本案情:安徽省淮南市某区法院查明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15日晚21时许,受害人徐某在本区五一商场一饭店内的“苹果

机”(一种赌博机)上玩赌博游戏,赢了数百元钱,因苹果机内无现金,徐某便让饭店老板喊来苹果机主杨某给钱。杨某带领被告人姚某、徐某某等人来到饭店后,认为徐某利用解码器玩苹果机骗钱,便把徐某强行带至姚某在城中村的自建房内,让徐某联系其朋友送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徐不同意,姚某、徐某某等人对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姚某还持双刀、弓弩等凶器对徐某进行威胁。次日早晨7时许,徐某的朋友得到徐某的电话后约杨某等人谈给钱的事情,杨某留徐某某等人在房间看管徐某,自己与姚某去和对方谈判要钱,杨某要求徐某的朋友给700元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在徐某的朋友给了杨某和姚某700元钱后,徐某被释放。

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姚某、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徐某某拘役三个月。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情,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姚某和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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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含义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

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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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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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献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9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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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

司法解释目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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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 文 号 名 称 2012年 时 间 效力 法释〔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法释〔2012〕2号 关于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2012-02-15 2012-07-01 生效 待生效 2011年 法释〔2011〕1号 法释〔2011〕2号 法释〔2011〕3号 法释〔2011〕4号 法释〔2011〕5号 法释〔2011〕6号 法释〔2011〕7号 法释〔2011〕8号 法释〔2011〕9号 法释〔2011〕11号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附:答记者问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附:答记者问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首 司法解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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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自首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问题,应根据自首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从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最高人民法院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就属于自动投案”、“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因当事人自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