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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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1991-4-15
执行日期:1998-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处理
第四章调处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包括: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早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五、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合同涉及侵权的纠纷;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或管辖权不易确定的,涉及省外当事人的,以及其他应当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专利纠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69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省为加强我省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
2021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内容
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北 省 建 设 二○○七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 (1)
五、合同价款 (2)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2)
七、发包人承诺 (2)
八、承包人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十、合同备案 (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3)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5)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
4 通讯联络 (6)
5 工程分包 (6)
6 现场考察 (7)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 (7)
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7)
9 安全事故处理 (8)
10 知识产权 (8)
11 联合体的责任 (8)
12 保障 (9)
13 财产 (9)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9)
15 承包人 (10)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2)
17 发包人代表 (12)
18 监理工程师 (13)
19 造价工程师 (14)
20 承包人代表 (14)
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 (15)
22 承包人雇员 (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16)
24 发包人风险 (18)
25 承包人风险 (18)
26 不可抗力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确定。
第四条 投标报价的方式除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外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严格控制费率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市场信息
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筑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5%以上为有效报价,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7%以上为有效报价。
第五条 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出 资 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北 省 建 设 二○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1
四、工程质量 ···························································································· 1
五、合同价款 ·····························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9月26日 16时21分 36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环境保护
“排污费”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湖北保险市场实际,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湖北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依据机构类别、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二章 分类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机构类别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商类机构)、交通旅游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
简称交通旅游类机构)和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它类机构)等4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建立9个合规性指标(见附件),评估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风险。按照合规性指标从高到低,将兼业代理机构细分为非现
2007年版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F—2007—020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二○一三年六月
监 制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文件
鄂人职管 [2005]2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