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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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工作大纲(2010.06)
四川省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工 作 大 纲
四川省水利二○一○年六月- 1 -
厅
目 录
1 基本规定 .......................................................................................................................... 1 1.1 目的意义 ..................................................................................................................... 1 1.2 规划任务 ..................................................................................................................... 2 1.3 规划范围及编制分工 ..........................................................................
四川省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工作大纲(2010.06)
四川省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工 作 大 纲
四川省水利二○一○年六月- 1 -
厅
目 录
1 基本规定 .......................................................................................................................... 1 1.1 目的意义 ..................................................................................................................... 1 1.2 规划任务 ..................................................................................................................... 2 1.3 规划范围及编制分工 ..........................................................................
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2012年7月1日。
2、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分别有什么职责?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3、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
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设 立 3第三章 规 划 4第四章 保 护 5第五章 建 设 6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 7第七章 法律责任 8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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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川办函[2005]204号 发布日期:2005-10-8 执行日期:2005-10-8
我省是千河之省,纵横的江河每年提供丰富水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可供利用的砂石资源。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河道内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禁采期禁而不止,部分采砂船只冒险作业,防洪安全隐患严重。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