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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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比较
各个税种的比较 加深理解 准备注税 注会的考试用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 具体规定: 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 使用人纳税; 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 代为缴纳房产税。
6.2009年1月1日起,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 征收管理范围。 税。
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填表时间: 纳税人代码 土地 等级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坐落地 土地面积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纳税人名称 土地使用证号 自 用 情 况
小
计 土地 等级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出租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出租 情况
小 合
计 计
土地使用证号 无偿 使用 情况
土地 等级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无偿使用 土地面积
合计 土地坐落地 行政区域 承 租 情 况 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是否为集 体土地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土地使用权拥有单位(个人)情况 土地使用证 号 土地等级
企业负责人
财务主管
城镇土地使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
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经济类型 提供给他人无偿使用土 地面积 无偿使用人情况 单位(个人)名 称 联系电话 登记类型 应税土 地面积 适用 税额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免税面积
单位:元、平方米
出租期限 起止日期 年 年 年 年 月至 月 月至 月
承租人情况 承租人名称 联系电话
应税土 地面积
适用 税额
无偿使用期限 起止日期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至 月 月至 月 月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名称 纳税人 信息 登记注册类型 身份证照类型 税额 标准 * * *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土地 本期应计税月份数 总面积 纳税额 * 纳税人分类 所属行业 联系人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 总面积 本期 减免税额 单位□ 个人□ * 联系方式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宗地的 土地地号 等级 申报纳 税信息 合计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武汉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新标准
武汉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新标准
市人民政府以武政〔1998〕28号文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元;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
二、武汉市土地征税分级文字表述:
一级土地
1、中山大道(武胜路――车站路)
2、江汉路(沿江大道――解放大道)
3、解放大道(航空路――新华路)
4、三民路
5、保成路
6、保华街
7、汉正街(利济路――沿河大道)
8、解放路(中华路――彭刘扬路)
二级土地
一、汉口地区
1、武胜路
2、利济路
3、利济北路
4、汉正街(武胜路――利济路)
5、民族路
6、民权路
7、民生路
8、清芬路
9、花楼街(民生路――自治街)
10、前进一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1、前进二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2、前进四路(中山大道――自治街)
13、南京路(京汉大道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8.25.)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学习资料
1、问: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使用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开征范围内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问:哪些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土地,都属于应税土地。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多少?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具体见附表: 土地等级 调整前的单位税额 甲类7元/平方米 (一) 一级土地 乙类5.5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 单位税额 17元/平方米 (二) (三) (四) (五) (六)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五级土地 六级土地 4元/平方米 3.1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一、房产税原理
概念: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 计税余值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产 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特点: 1、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房产税属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作用: 作用: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2、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纳税人
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 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单 位和个人纳税。 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 产权所有人、 代管人或
城镇土地定级
城镇土地定级
1 总则
1.1 城镇土地定级的任务与目的
城镇土地定级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定,并使评定结果级别化。城镇土地定级的目的是为全面掌握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以及为土地估价、征收土地税费和制订城镇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提供依据。
1.2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体系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土地等反映全国或省、地级行政区域内城镇之间土地利用效益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或省、地级行政区域内统一排列。
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顺序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
本规程适用于各城镇内土地级的评定及更新工作,独立工矿区及独立开发区的土地定级及更新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城镇间土地等的评定规程另行制定。
1.3 土地定级对象
土地定级的对象是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土地定级工作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整体为单位进行。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
1.4 土地定级原则
1.4.1综合分析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
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
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
不必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不包括:
A. 车站
B. 运营控制中心
C. 购物中心
D. 车辆基地
参考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