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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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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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4年1月2日发布 2014年1月2日实施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 职责

EHS部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 工作程序

5.1 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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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噪音等、煤(粉)尘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这也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机械噪音。

第五条 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5.1.1、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1.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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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汇报,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

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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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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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这也并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案件部门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

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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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汇报,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调度室、安质科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

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矿业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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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矿业安全技术】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一、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三、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四、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五、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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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告 知 制 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

岗前告知

1. 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

现场告知

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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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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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一切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2.项目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职业危害防治思想教育,带头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做到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章,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3.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指导、备案等工作,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隐患。

5.项目部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

6.项目部安全部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保障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施工(生产),并报项目部处理。

7.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