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海口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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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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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 ? ?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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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法定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缩写:中国大地保险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471998.41万元
三、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8、9、10层
四、成立时间 2003年10月15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务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六、法定代表人蒋明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9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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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刘贺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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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05
【案件字号】(2016)冀02民终5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民终5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32981311-1。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80522696-3。
负责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xx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评估类考试习题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评估类考试习题集
(2009版)
一、名词解释 1.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3.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6.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8.近因
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9. 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1. 道路
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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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郏民初字第80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尹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朱世攀,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冠琦,男。
委托代理人叶广敏,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尹建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建军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世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冠琦、叶广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建军诉称,2009年1月2日,我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下属的郏县营销服务部为我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附加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000元。2009年12月22日22时29分,我的豫DB3162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郏县姚庄乡临沣寨景
杜XX与范X、郭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杜XX与范X、郭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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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8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杜某,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杜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战锋,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百友,陕西省白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民,男。
委托代理人赵晓刚,男。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郭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渭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09)白水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
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进口国有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生产并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以下也称“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 凡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销售期间内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遭遇权利人索赔,根据出厂时配备的有限质保书(以下简称“质保书”)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或对被保险产品的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原材料缺陷;
(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含外观缺陷)。 第五条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62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资产定制保险(2014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场资产定制保险(2014版)条款
总则 本保险由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场及相关企业定制。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单总则、第1部分通用条款、第7部分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和第8部分赔付标准的约定适用于所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在此基础上,第2、3、4、5、6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当本保单第2、3、4、5、6部分存在具体规定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保单第2、3、4、5、6部分规定为准。
第1部分 通用条款
1.1 保险标的
1.1.1 1.1.2
本保单承保财产包括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五类。
本保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1.2.1 1.1.2.2 1.1.2.3
1.1.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或利益。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
理赔服务承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形象,促进我司在广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承诺》。 第二条 本《承诺》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承诺》适用于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承诺》要求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华安服务品牌形象。
第二章 基本服务要求
第五条 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 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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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 公司根据各机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公司查勘用车、人员应当与车险保费规模挂钩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