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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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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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作者:曹文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应,社会上萌生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当代中国大陆法域为时空背景,选取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为被比较的国家,通过法律之比较,得出并未过度、尚待改进的研究结论。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保护过度;法律之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1 一、劳动法、劳动者与过度的概念
劳动法,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是指与雇佣劳动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包括宪法性条文、制定法、条例和行政法规等,主要涉及报酬、休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罢工争议等内容。①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有时专指参加体力劳动的人;过度,是指超过适当的限度。②
二、如何从比较法的角度切
追索加班费是否需劳动者举证
追索加班费是否需劳动者举证
一、案情背景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直是个很难准确把握的问题。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完善 平等 人性 维权 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做出更多部署。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平等的劳动关系是我们实现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但是,怎样以法律的效益来更好的保护我们多达9.36亿劳动人口(此处指16~59周岁的适龄劳动人口数)的权益,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更是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保证。所以,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不仅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更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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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员措美
学号: 200401054400073
班级专业: 2005级级大专班法律专业
指导导师:索朗多吉职务、职称副主任、助讲学区、站:中函分院那曲学区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那曲分院
2008年4月10日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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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国际、中国、资本主义)劳动法发展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具体的劳动者的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保险权的法律保护来开展文章,并提出劳动法的主要性。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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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脚. 一、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劳动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无产阶段为了追求
自身的自下而上权利,自发的组织起来用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在发展生产力和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下,资本主义劳动法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国家垄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二)、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保护法,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各国无产阶级长期争取的8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而且还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职
8.1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
人教版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课件
*2003年中新网报道,河南平舆“11-12 特大 *2003年中新网报道,河南平舆“11-12”特大 年中新网报道 杀人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勇自2001 2001年 月起, 杀人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勇自2001年3月起, 将受害人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骗回家杀害, 将受害人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骗回家杀害,共 杀死青少年17 17人 被判处死刑, 杀死青少年17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终身。 *2004年人民网报道,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 2004年人民网报道,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 年人民网报道 物中毒、自杀等原因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个. 40多个 物中毒、自杀等原因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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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2003年8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 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 日中央电视台 孪生姐妹小双小壁从小受父母溺爱, 孪生姐妹小双小壁从小受父母溺爱,在中招考 试中成绩不理想,因父母期望值过高, 试中成绩不理想,因父母期望值过高,毒死了 自己的亲生父母,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 自己的亲生父母,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夺政治权利终身. 夺政治权利终身.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开题报告
论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开题报告
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劳动者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从新中国初步建立自主经济体系,直到改革开放和平发展;无论是过去在边疆、农村、国营工厂,还是如今在遍布各地的企业、工地,普通劳动者总是手足胼胝、挥洒血汗,一点一滴为国家和社会积累起巨大的物质财富。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更是奉献者、牺牲者,是亿万农民的利益牺牲为国家积累了现代化建设的原始资本;近些年来中国傲人的巨额外汇储备,更是离不开“世界工厂”里无数打工者夜以继日的劳累付出。面对普通劳动者写下的历史,我们应有感恩之心,更要有感愧之意。
历史同时烛照出现实的进步与不足。社保、医保等制度的日趋完善为今日的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收入、法律保护方面的权益仍存在许多空白,这其中有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因素,也不能排除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时候,维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声音还被另一种声浪所动摇,比如劳动合同法推出之时遭遇的“不合时宜”、“会毁了中国经济”的激烈批评;又比如金融危机来袭,政府推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受到责难。比这样的议论更令人担忧的是,普通劳动者自我维权渠道不畅、表达无力,社会甚至很少能听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
特殊的保护_特殊的爱gong(1)
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好象早晨八九点钟的 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世界是属于你 们的. ——毛泽东
1、国家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2、国家通过制定哪些专门的法律对未成年人 进行特殊保护的? 3、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置了几道防线保 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思考
?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未成 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必要性)①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②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阶段,身心尚不成 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③外界存在着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未成人不 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容易误入歧途。
小刚的叔叔是个法官,受叔叔影响的小刚特别喜欢学 习法律知识,是班级里的“法律小博士”。
今天,薇薇哭得眼睛红红的来到学校。原来,薇薇的爸爸和妈妈就要离婚了,他们都不想要薇薇。大家都 为薇薇感到可怜,可是也没有办法。 小刚急忙说:“薇薇,你不要担心,不会出现这样 的情况的,有专门的法律对我们进行特殊的保护 ”
四道防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小蓝是某市初一的一名女生.她还有一个5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资料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川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囚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7)原始体检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分布;
3.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4.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
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
8.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
9.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
论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xx师范大学 本科期末论文
学号:10112740
论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学院名称: xx学院 专业名称: 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班别: 2010级 姓 名: xx 指导老师: xxx 2012年12月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这种模式由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档案等人事管理工作,受派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因此受到一些企业的青睐。同时,也给失业、下岗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简便的就业机会。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关系混乱,实践中往往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侵害。所以,劳务派遣在我国出现至今,一直是毁誉参半,甚至还有限制、禁止劳务派遣的呼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包含了三个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受派单位。通常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派遣劳动者到受派单位工作,由受派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支付给员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派遣单位与受派企业签订派